工人阶级当家做主与“鞍钢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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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hter 发表于 2020-11-8 20: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本帖最后由 fighter 于 2020-11-8 20:46 编辑

工人阶级当家作主与“鞍钢宪法”的历史命运

鞍钢宪法的诞生与时代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在工业生产的组织管理上,基本上是模仿苏联的办法。这个做法对快速恢复生产,医治战争创伤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也有不适合中国国情的方面。从五十年代后半期开始,中国共产党开始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工业化道路。鞍山钢铁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工业企业,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中走在了前面,形成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独特模式。“两参”就是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工人群众参加企业管理;“一改”就是改革企业中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三结合”是指企业领导干部,技术人员与工人群众相结合。

中共鞍山市委经过调查研究,向中央报送了关于鞍山钢铁公司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中的情况。3月22号这一天,毛泽东代表中央写了一大段批语,将这份报告批转全国。  

毛泽东在批语里说,鞍山市委这个报告很好,使人越看越高兴。不觉得文字长,再长一点也愿意看,因为这个报告所提出来的问题有事实,有道理,很吸引人。毛泽东还指出,鞍钢过去也迷信苏联的权威,但是现在他们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  

《鞍钢宪法》的核心内容是“两参一改三结合”,或者说:

1.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工人群众参加企业管理

2.改革企业中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

3.企业领导干部,技术人员与工人群众相结合  

用“宪法”这样一个词来形容鞍山钢铁公司创造的这套企业管理办法,表现了毛泽东对它的高度欣赏和充分肯定,也表达了毛泽东对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实际的工业管理方式的迫切心情。  

毛泽东在1960年3月22号提出的“鞍钢宪法”,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业企业的指导方针。  

鞍钢宪法在历史上的地位与作用

《鞍钢宪法》虽然在“全盘西化”的鼓噪下,被哪些精英们在所谓的改革实践中逐渐被废弃、被扼杀了,但“鞍钢宪法”作为中国工人阶级实现当家作主精神,参预企业乃至于全社会政治、经济事务管理的一个样板,作为新中国社会主义社会里,构建新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次成功探索,至今仍具有划时代意义与强大的生命力,鞍钢宪法作为毛泽东“人民观”思想里的一个组成部份,其地位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鞍钢宪法”是公有制企业中人与人关系变革的必然结果  

在战争年代随着革命斗争形势的发展,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行,进一步要求相应地把职工当家作主、民主管理企业的制度同时建立起来。1948年1月,中共中央作出在公营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的指示。同年9月,中国工会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要求:“为了实行管理民主化,需要在各企业各工厂中建立统一领导的工厂或企业管理委员会。”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国有企业“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同时要求在企业中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此可见,不仅在党的领导下,职工群众集体当家作主、民主管理企业是中国共产党对公有制企业的一贯思想,而且这思想在革命战争的根据地曾有过成功实践。  胜利后,党、国家和工会又都对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作出了明确规定。工人阶级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义,社会主义企业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成为党及其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会的重大原则。这原则不仅为中国工人阶级衷心拥护,而且也会社会各界人士普遍认可。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更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制企业中,人与人关系的变革谋求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这一探索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祛除原来同私有制生产资料相适应的、旧的劳动生产中的人与人的关系。  这一阶段主要有:为落实工人阶级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义,社会主义企业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这一重要原则,。《工会法》把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予以明文规定,又规定国营、公营企业中必须建立管理委员会与职工代表会议。还建立工厂、车间、班组三级生产管理和生产责任制、交接班制、产品质量检验制等经营管理制度,吸收工人参加管理,一大批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工人被提拨到各级生产管理岗位上,大批工人积极分子被选入工厂管理委员会,直接参与企业管理工作。这使工人们感受到“民主改革是工人在解放后的第二次翻身”。  

这一阶段,对于广大工人阶级群众来说,正是上述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变革以及分配中对工人群众实际利益的改善,也才使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大解放。  

第二阶段,在祛除了私有制下的人与人关系之后,全面积极的探索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的人与人关系,真正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以人民为本”的社会主义新型人人与人关系,以此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社会全方位合谐发展。  

1956年,国家成功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国的生产资料消灭了私有制,实现了公有制。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即全民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集体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这确乎是个现实问题。党的阶级现点和群众观点认为人民是创造世界历史的真正动力,党的责任就是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所在并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工人阶级是中国社会中最先进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党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因此,党和国家一开始就明确必须开创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制度。但另一方面,实行了公有制的现代企业要求高度集中的管理和指挥,这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同资本主义私有企业仍有共同之处,而当时那些实行了公有制的企业,其原来的管理制度本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形成的;这样,在公有制企业中究竟应建立什么样的既确保工人群众当家作主,又能合乎现代企业自身规律和要求的管理制度?如何管理公有制企业?当时可供我们借鉴的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企业管理理经验,我们也曾把学习苏联看成是一条重要途径,但在实践中,我们很快就发现苏联企业管理经验中既有许多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因而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先进东西,同时又包含着不少从资本主义承袭过来的因素,并且,将苏联成功的企业管理经验照搬过来并不适合于中国的具体实际。这样,经过艰苦探索,至此到1959年,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就明确主张既“必须向一切内行的人们(不管什么人)学经济工作”,又必须持马列主义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自身实际,探寻并进而建立我们自己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管理制度。  1953年,国家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企业把生产任务提到中心位置,加强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工作更被重视。在此情况下,国家十分重视学习苏联经验。1954年,中共中央批示国营工矿企业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改为厂长(经理)负责制,建立厂长(经理)、车间主任、工段长的三级一长负责制,建立生产指挥系统的单一领导关系,”。“一长制”虽然对建立一些管理制度、强化现代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效率起了一定作用,但出现了削弱党的领导、民主管理制度中断、大权独掌的厂长(经理)专横跋扈等现象。  1957年,中共中央又决定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还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十年间企业管理制度上所出现的反复,既反映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两种如何管理公有制企业的思想,又说明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必须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改变,更表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助、合作的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之上。  

需要指出的是,在如何管理公有制企业反复探索,以及在怎样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阶级队伍内部矛盾问题上存在着认识分歧的过程中,从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到《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从《论十大关系》到表彰“鞍钢宪法”和提出工业学大庆的号召,直到无产阶级文化革命工人阶级管理企业乃至管理并领导意设形态和上层建筑的实践……,毛泽东同志及以其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一直始终没有放弃艰辛挥求。  

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就在如何管理公有制企业反复探索,以及在怎样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阶级队伍内部矛盾问题上存在着认识分歧的过程中,中国工人阶级在实践中作出了伟大的创造,毛主席看到了这一点,这就是毛泽东同志在1960年3月在中共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次的报告》的批示中所激情欢呼的:“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  

第二.为什么说工人阶级当家作主是“鞍钢宪法”的核心内容,“鞍钢宪法”是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   

“鞍钢宪法”是中国工人阶级首创的保障工人阶级和所有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企业基本法规,经过毛主席提升概括,意含着六大基本原则,即:①在企业管理和技术革新、技术革命中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即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为指导,强化思想政治工作);②在企业管理和技术革新、技术革命中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③在企业管理、改革不合理规章制度和技术革新、技术革命中必须坚持“两参一改三结合”;④要持续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⑤在企业管理、生产经营和技术革新、技术革命中必须坚持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⑥在企业管理、生产经营和技术革新、技术革命中必须坚持、健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这六大基本原则或基本制度都是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权利所必须的前提条件和制度保障,而工人阶级当家作主则是这六大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企业改革的一切措施,都必须以是否能够充分保障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为准则。如果导致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被削弱、遭破坏,那就意味着改革的失败。    

第三,毛泽东曾经说:鞍钢宪法的经验是来自下面的创造。因此,鞍钢宪法的诞生与运用过程也验证了毛主席“人民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之“人民观”的正确性。  

1958-----1960年间,黑龙江省庆华工具厂和建华机械厂先后总结出“两参一改”的成功经验:“两参”是干部参加生产劳动和工人参加管理,“一改”就是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以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    

同时,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产生“三结合”的成功经验,就是在生产、扳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中,要实行领导干部、管理与技术人员和工人相结合,取长补短,发挥集体智慧。后来在此基础上又发展出企业同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企业同设计单位、使用部门等“三结合”的方式。    

鞍山钢铁公司在这期间也将其实践中逐渐形成起来的成功经验也作出了科学总结和归纳。鞍钢此前是按照苏联管理方式即以“一长制”为特色的“马钢宪法”来管理的,但鞍钢人在实践中逐渐感到这样做不行,所以摆脱“马钢宪法”影响,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政治挂帅,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两参”就是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工人群众参加企业管理;“一改”就是改革企业中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三结合”是指企业领导干部,技术人员与工人群众相结合。    

中共鞍山市委经过调查研究,向中央报送了关于鞍山钢铁公司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中的情况。 1960年3月22日 ,毛泽东同志代表中央写了一大段批语,将这份报告批转全国。他在批语里说,鞍山市委这个报告很好,使人越看越高兴。不觉得文字长,再长一点也愿意看,因为这个报告所提出来的问题有事实,有道理,很吸引人。他指出,鞍钢是全国第一个最大的企业,“过去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现代化的了,用不着再有所谓技术革命,更反对大搞群众运动,反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方针,反对政治挂帅,只信任少数人冷冷清清的去干,许多人主张一长制,反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认为‘马钢宪法’(苏联一个大钢厂的一套权威性的办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现在这个报告,“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指示要求大中企业,一切大城市都要把它当作一个学习文件,有领导地“实行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城乡经济技术革命运动”。用“宪法”这样一个词来形容鞍山钢铁公司创造的这套企业管理办法,表现了毛泽东对它的高度欣赏和充分肯定。    

1960年,根据毛泽东同志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精神和像《农村六十条》一样“城市也要搞几十条”的指示,邓小平主持制定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1961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工业七十条”,正式确认“鞍钢宪法”,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扩大企业民主,吸引广大职工参加管理、监督行政,克服官僚主义的良好形式而被长期固定下来。  

第四,正因为鞍钢宪法反映了一个时代的人文精神,反映出一个民族在某一个时代的人生价值和思维道德取向。深刻展示了哪个时代的人之精神的演进与发展,所以才能焕发出强大的力量。  

50年后,我们今天再回头看,鞍钢宪法所发挥的历史作用仍然是巨大的,第一、鞍钢宪法首创了现代企业最先进的管理实践,开天辟地的创造了社会主义企业,从上到下行政管理和从下到上的民主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新体制。这就是探索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制度,鞍钢宪法诞生后,广大劳动者的劳动与参预管理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劳动效率普遍捉提高,涌现出了一大批以时传祥、王进喜,到倪志福、郝建秀为代表的劳模,劳模是工人阶级的优秀代表,是时代的永远领跑者,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哪个年代各条战线涌现出成千上万的先进模范人物,实际它折射出了哪个时代新型人与人之间关系建立后社会所产生出的巨大能量。反映了一个时代的人文精神,反映出一个民族在某一个时代的人生价值和思维道德取向。深刻地展示着一个时代的人之精神的演进与发展。  

第二,鞍钢宪法的诞生,对推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全方位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历史作用,自60年代起,我国已陆续勘探和开发出大庆、胜利、大港等油田,新中国在黄河上修建的第一座大型水库--三门峡水利枢的纽工程基本建成。石油、电子工业的发展。电子与国防工业得到第二次大发展,全国地方企业由1969年的1600多个增加到1970年的5200多个,29个省、市、自治区都有了电子工业,国家陆续兴建了辽中南工业基地、京津唐工业基地。建立完善起了我国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初具规模。工业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工业产量成倍增加;新兴工业部门迅速成长,新产品、新品种不断涌现,特别是电子、石化、原子能、导弹等新兴工业部门,从无到有逐步发展起来;在经济总量上,我国的GDP到1978年增加为3 488.6亿元,增长4.12倍,年均增长6.5%。这样的经济增长速度不仅在我国是史无前例的,而且在世界上也十分罕见,远远超出了战后世界GDP每年平均增长的速度。  综上所述,回视历史,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鞍钢宪法”是公有制企业中人与人关系变革的必然结果,也是建国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核心构建“以人为本”的民本和谐社会的一次史无前例的探索,“鞍钢宪法”诞生后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巨大历史推动作用与功绩是经的起历史验证和不容抹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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