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声 | 清代怎么防范虚报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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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到比较强 发表于 2020-9-28 19: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陈春声

这里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有两个:首先是清代粮价报告本身的真实性,其次是各种可利用的清代物价资料中有没有比粮价报告更可靠一些的。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清代粮价奏报制度本身已包含了防止地方官员弄虚作假的努力。清朝统治者对粮价奏报制度是十分重视的,为保持粮价报告的真实性采取了许多措施。


措施之一是皇帝的经常检查。按清朝规定,每份奏折都要由皇帝亲自批阅,粮价单和雨水粮价折自然也不例外。至少在清朝中期以前,最高统治者对粮价报告是十分重视的。康熙、雍正皇帝在粮价奏折上的批示已收录于前面讲过的几部大型档案汇编中,恕不赘列。以我们讨论的乾隆朝为例。乾隆帝自始至终十分注意粮价报告,所作的批示举不胜举,就是在本文所利用的广东粮价单上也时有所见。例如,乾隆二年(1737)五月广东粮价单有这样的朱批:“七月方奏五月米价,其故云何?”*是年十二月广东粮价单上又有“览各属米价腾贵,当此青黄不接之时,与督臣吴为筹画民者,毋致一夫失所,方慰朕怀”*的朱批,对粮价的重视可见一斑。到其晚年,乾隆帝还专门强调:“嗣后各该督抚务宜各加愧历,留心查察,严饬所属州县以谷价贵贱,民食攸关,每月粮价务须复实呈报,不得因有采买等事,先行浮开数月,以便任意侵肥。”*至乾隆六十年(1795)十一月十六日,在行将退位之际,他还在署两广总督朱珪所报雨水粮价折上作了如下长篇批示:


朱珪奏地方雨水粮价情形一折,阅所开粮价单内广州等府米价有较上月贵二分至七八分不等者。广东本年雨水调匀,秋成尚属丰稔,现据该署督奏,各处商贩商船连樯辐凑,是市集粮食充盈,价值自应平减,何以较上月粮价转有增昂?是否系该处市侩因收成较好,预抬价值以为将来减落地步;或系地方官为采买起见,将粮价有意多开,以便采买时可以浮冒。均未可定,著传谕朱珪留心查察。至现在市价较上月稍有增昂,于民食究竟有无妨碍,并著查明复奏,以慰廑念。将此谕令知之。*
不管他的责问有理与否,其对待粮价报告的认真态度跃然纸上。值得注意的还有,他讲到防止地方官有意多开粮价的问题。当然,封建君主重视粮价报告并非真正出于对人民生活的关心,但这种重视毕竟可以对地方官员产生一种威慑作用,使之不得不有所顾忌。


措施之二是不规则报告的存在。对一个地区的行政、财政不负直接责任的官员随时随地都可以向皇帝报告这个地区的收成、雨雪、灾荒、粮价等情况,这些奏折对于正常上报的粮价单是最有效的检查物。它的存在对于保证粮价单真实性所起的作用是最重要的。皇帝对于这类奏折也是十分重视的,例如乾隆皇帝在批阅粤海关副监督郑伍赛所上的雨水粮价折时写道:“知道了。督抚散赈,若讳灾掩饰及属员冒销,泽不下逮者,应据实奏闻。”*明确要求他监督督抚的活动。
措施之三是几种经常性粮价报告的同时存在。乾隆中期以前,皇帝每个月都可以得到分别来自总督和巡抚的关于同一省份粮价的两份奏折,各省布政使每月还要把一本粮价清册送交户部,这几份材料互相比较的可能性使督抚在上报粮价时难以单独弄虚作假。而清代地方高级官员的高度流动性*,又使共同作弊成为一种十分困难的事情。
综上所述,清政府保证粮价报告制度可靠性的措施还是比较严密的。可以假定,至少在清代中期以前,在其行政制度比较强有力的时期,粮价单的可靠性还是较有保证的。
但是,和一些研究者的看法不同,我们认为粮价奏报制度中的弊病也是明显的。


首先,府和省两级都较少对下级粮价报告进行有效的检查。这就使府州一级和州县一级的官员可能在开仓平粜时报低粮价,在买谷入仓时报高粮价,从中渔利;也使他们可能在灾荒时为推卸责任把粮价报低,或为争取减免赋税而故意报高价格。乾隆六年(1741)就任广东巡抚的王安国“到任后检查各属所报雨水米价,未尽确实,不无粉饰之处”*,就反映了这个问题。第二章第三节提到五斗口巡检司书吏指使佛山米铺报价头人少报粮价和县城米铺浮开米价的情况,说明这一制度在最开始的环节已存在作弊的事实。


其次,多种粮价报告的存在虽然为朝廷提供了进行比较检查的可能性,但这种检查并非经常进行,清政府对收到的粮价单也从未做过系统的整理,这样仍然为作弊提供了可能。乾隆帝曾说过,“各省督抚每月所报粮价,往往多就轻减之价开报,本不尽实”*,说明他也觉察到问题的存在。乾隆十一年(1746)闰三月,广东琼州府米价“因路远尚未报到”*,两广总督策楞就用该府三月份的米价作为闰三月米价上报*,同年六月他又用同样方法作弊*,这种敷衍搪塞的行为只要对比一下总督、巡抚的奏折就可发现,但居然没有被觉察。乾隆四十四年(1779)十月至四十六年(1781)闰五月连续21个月中,广东南雄府所报米价完全相同*,这种甚为反常的现象也不曾引起乾隆帝的注意。上述例子证明,弄虚作假的现象在粮价奏报制度中是存在的,即使在清代中期以前也不排除官样文章的可能性。


不过,从粮价单和其他粮价奏折的内容看,大多数官员是负责任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报告还是可靠的。马立博曾用电子计算机对1738年至1795年广东和广西粮价单相邻月份的米价重复率进行统计,以此检验米价数据的真实性。在他收集到的35674个米价数据中,与相邻月份不同的占83%,2个月相同的占8%,3个月相同的占4%,4个月以上重复的仅占5%。*这一分析结果与同时期米价数据的真实程度大体相近。问题不仅仅在这里,问题还在于目前我们可以利用的几种清代物价材料中,粮价单和雨水粮价折对我们的研究是最有用的。


除粮价单外,清代物价资料比较集中地保存于方志、簿记、笔记和粮价单外的其他档案中。


地方志中收录的物价资料十分丰富,笔者从清代广东方志中辑录到的清代广东粮价数据在600个以上(与本书有关的18世纪的数据已收录于本书附录四),这些材料当然是难得的,也可以为研究者们所利用。但从本书附录四可以看出,这些数字大多是灾荒年月的极端高价,很难用于对正常经济状况的分析,而且他们使用的价格标准、量衡制度也很不统一,可比性较差。


账本、租簿、收支簿之类的簿记材料中也有丰富的物价资料,它们过去较少为人们收集和保存,从笔者看到的十几个清代广东簿记*看,这部分物价资料很具体,反映的商品种类很多,可靠性很强,完全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不过,目前保留下来的簿记材料大多年代偏晚,量衡制度和价格标准也不一致,而且局限于某一小地区,不利于作较宏观的分析。
清人的笔记、文集中也保存有较多的物价资料,但比较零散,大多过于笼统,只能用于一般性的描述,难以在较严密、细致的定量分析中被利用。


除粮价单和其他专门粮价奏折外,清代各种档案中物价材料也为数不少,本书附录四所收录的出自《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的粮价数据,实际上就是根据刑科题本的材料折算的。但是,这些材料的整理尚待时日,还不可能在物价史研究中被大量运用,其系统性、可比性也逊于粮价单。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认为,尽管清代粮价单和其他粮价报告在可靠性方面还不能尽如人意,但较之其他可以利用的材料,其系统性、可比性和可用性仍然比较高,这就是本书主要根据粮价单来展开研究的基本理由。
本文选自《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 : 18世纪广东米价分析(增订版)》(陈春声 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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