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研究中,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三种不足:一是将两种制度视为简单的替代关系。有学者以此作为中国历史分期的依据,如提出所谓“唐封建说”。二是注意到了两种制度并存叠加的现象,但未能解释这一现象发生的内在机理。换言之,未能说明是什么因素造成了制度的叠加。三是仅仅从制度的角度叙述了两种制度的存在,没有从行为角度来研究制度替代的人为努力。以上三种不足,从根本上说,是只注意到现象而没有寻找内在的依据。这也正是中国学人长期延续的“述而不作”的习惯所限。因此,黑格尔(G. W. F. Hegel,1770—1831)在《历史哲学》一书中直率地表达了对中国学者缺乏理论建树的批评:“在中国人中间,历史仅仅包含纯粹确定的事实,并不对于事实表示任何意见或者理解。他们的法理学也是如此,仅仅把规定的法律告诉人;他们的伦理学也仅仅讲到决定的义务,而不探索关于他们的一种内在的基础。”客观地看,黑格尔的话并不全是偏见。这就需要我们寻找理论与方法分析政治现象,以回应他的不满。
马克思(K. H. Marx,1818—1883)的理论与方法可以为相关研究提供指南。在他看来,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政治现象受制于客观的社会关系。“在研究国家生活现象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决定私人和个别政权代表者的行动,而且像呼吸一样地不以他们为转移。”“现实的关系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当然,客观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丰富;只是这种发展和丰富不是简单的替代,而是相互叠加,从而造成了国家演化和国家治理的发展性、复杂性和曲折性。因此,以关系叠加的视角来观察中国郡县制与封建制的历史纠缠问题,可以更深层地了解其内在基础和缘由。
如果从组织的生成看,可分为原生组织、次生组织和再生组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是原生组织,是自然形成的。早期王制国家将血缘关系加以延伸和扩展,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相结合,形成次生组织。这种次生组织是在原生组织基础上自然而然生长出来,统治者顺势而为建构的。而在次生组织基础上建构的帝制国家则属于再生组织,它不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延伸和扩展,而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对社会的重新组织。这种组织已与原生组织和还带有很多原生组织特性的次生组织相距很远了,而与完全的国家形态更接近了。摩尔根(L. H. Morgan,1818—1881)描述了这一历史进程,他指出:“政治社会是按地域组织起来的,它通过地域关系来处理财产和处理个人的问题。其顺序相承的阶段如下:首先是乡区或市区,这是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然后是县或省,这是乡区或市区的集合体;最后是全国领土,这是县或省的集合体。”这显然与原始社会依照血缘性的性别和世系组织氏族完全不同,“在古代社会里,这种以地域为基础的方式是闻所未闻的”。而在中国,实行这种闻所未闻的方式的难度更大。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梅因(H.J. S. Maine,1822—1888)则认为:“‘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原始社会是人类的共同出发点,但当人类步入文明社会后,便因不同的条件而形成不同的路径。在西方,“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代之而起的是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由于农业生产等历史条件,中国在产生了以地域和财产关系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后,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不仅没有被炸毁,反而以新的地区的形式保留和延续下来,使得中国的国家进程具有与西方不同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