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震中||改革开放四十余年中国文明和国家起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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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hter 发表于 2020-10-15 07: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本帖最后由 fighter 于 2020-10-15 07:44 编辑


从1978年至2020年,我国的改革开放已达四十二年。改革开放使中国的学术迎来了自己的春天,呈现出一片生机勃勃。中国文明和国家起源的研究,四十余年的成就蔚为大观,也很值得进行学术史的梳理和反思。如何作梳理和反思,也许见仁见智。笔者认为,学术的进步,最本质的是学术思想和方法的推进与突破,这是学术的灵魂。为此,本文从学术思想的变化,对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中国文明和国家起源研究的主要趋势进行梳理,并做一些反思。
一、20世纪80年代关于文明要素的研究
从学术思想的演变入手考察四十余年来我国学术界对中国文明和国家起源研究的趋势,我们发现20世纪从70年代末到整个80年代,发表的大量论文和著述都是通过文明的“三要素”或“四要素”来探讨中国文明的起源。其中,夏鼐先生1985年出版的《中国文明的起源》影响较大。所谓文明“三要素”,是指铜器、文字、城市;文明四要素是指铜器、文字、城市、祭祀礼仪中心。
然而,所谓文明起源的“三要素”或“四要素”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
关于铜器,中国、西亚两河流域、埃及、南欧爱琴海等地,其早期文明时代固然是铜器时代,但是,墨西哥的特奥蒂瓦坎文明和玛雅文明都是没有铜器的文明,在中美洲不存在铜器时代,中美洲的文明时代被称为“古典期”;西欧也并非在其铜器时代而是在其铁器时代才进入文明社会的。
即使是在那些铜器时代亦同时大体上就是古典文明时代的地区,是否铜器一出现,立即由史前进入了文明社会?回答也是否定的。铜器由发明到较为普遍地使用显然有一个过程,考古学上使用“铜石并用时代”就处于这一过渡阶段。 关于文字,摩尔根和恩格斯曾把它作为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然而作为原生形态文明之一的南美洲秘鲁的印加文明,虽已建立了强大的帝国式的国家,却没有发明和使用文字;包括匈奴在内的许多游牧民族,在其初期文明社会虽已建立了国家政权机构,却也没有文字。此外,对于那些发明文字的民族来说,究竟是以文字的出现为文明的标志,还是以“应用于文献记录”为标志?也是难解的问题。 可见,用文字的发明和使用作为判断是否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不但有许多民族在进入文明社会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并无文字的发明,就是发明了文字的民族,从文字的萌芽、发展到成熟,必然要经历相当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文字发展到什么程度才算进入了文明社会,实难划定。其实,摩尔根和恩格斯提出的“由于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适合于国外学术界把人类历史划分为“史前时期—原史时期—历史时期”这样的分类体系中的“历史时期”开始的标志。在这样连续发展的三个阶段中,所谓“历史时期”,是指有文献记载的历史时期;“原史时期”(Protohistory),西方学者一般将其定义为紧接史前,但是又早于能以书写文献证明的历史,其时间段被界定在史前与历史两大阶段的过渡阶段。所以兴起于欧美、后来在我国也有回应的“史前时期—原史时期—历史时期”的划分,只是按照是否有当时的文字记载而作的分期分类,其分期分类的标准根本不与社会形态的推移相关联,所以,这一分期系统不适合作为划分文明社会和国家起源的分期来使用。 关于城市、城邑或都市,虽说可以视为许多民族文明社会形成的充分条件,但也不是每个民族都具备的。例如,对于游牧民族的早期文明社会而言,城市并不成为其绝对性的东西。即使在农业民族中,古埃及从前王朝的诺姆文明到早王朝时期的文明,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城市文明或都邑文明的范畴,因此有些欧美学者为了突显埃及文明的这种个性,称之为“没有城市的文明”。 既然对世界各古代文明而言,“三要素”“四要素”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再就具体的某一地区或民族而言,我们也无法以“三要素”“四要素”中的哪几项作为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那么,就应该转变思路。对此,王震中以及田昌五、陈星灿、童恩正、彭邦本等人都先后提出过质疑。 “三要素”或“四要素”说的出现,主要是因它们在考古学上具有可操作性。由于一百多年来考古学获得了长足发展以及人们习惯于从考古学角度对古代文明进行概括的缘故,这就形成了20世纪80年代国内外较为流行的做法是把文字、铜器、城市等作为文明的标志或要素来探讨文明的起源。但是这一做法有局限性。“三要素”论或“四要素”论的文明观,明显地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其一是这类“标志物”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很难适应世界各地文明起源的多样性和区域性;其二是它们将文明看成是单项因素的凑合,形成所谓“博物馆清单”式的文明观,这既难以对文明社会的出现作出结构特征性说明,更难以对文明社会形成过程做出应有的解释。
二、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国家形成标志的研究
文明社会的出现是与国家相伴随的,因此恩格斯曾有过“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的合理命题。我们转换思路就是把对文明起源的探讨与对国家起源的研究结合在一起,把“文明要素”作为文明社会到来时的一些现象而放在社会形态推移的过程加以研究。关于国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提出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即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是为了区分原始社会的组织结构以血缘为特色而概括出的标志,这与现当代欧美人类学家们在国家的定义中强调国家里的国民已经脱离了血缘关系而被地缘关系所取代,是一致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说的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了强制性权力机构,这与现当代欧美人类学家们在国家的定义中强调国家具有强制性权力(或称为“合法的垄断的武力”“暴力”,或称为“国家机器”“政府机构”等)是一致的。 对于恩格斯提出的这两个标志,我国学术界长期以来一直都是这样使用的。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并不适用于古代中国的历史实际。因为古代中国的国家社会一直到商周时期,其血缘关系还在政治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笔者对商周时期的血缘关系有新的认识,例如,安阳殷墟这个晚商王都的族居特点是“大杂居中的小族居”,它反映出王都内的地缘性即亲族组织的政治性要较其他地方发达一些,也就是说,晚商王都内“大杂居中的小族居”的族居特点属于血缘与地缘的一种结合,也是史前氏族部落血缘关系在形制上的转型演变(笔者称之为转型了的血缘关系)。 尽管如此,家族—宗族组织与政治权力同层同构,血缘关系以其转型了的结构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自己的作用,是当时的历史实际。为此,笔者提出对包括恩格斯在内的欧美人类学者关于国家脱离或超越血缘关系的强调要加以修正。笔者认为国家形成的标志应修正为:一是阶级的存在;二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这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阶级的出现是国家得以建立的社会基础,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则是国家的社会职能,是国家机器的本质特征。尽管在国家形成的途径或机制上的解释有内部冲突论、外部冲突论、管理论、融合论、贸易论等诸多理论观点的不同,但作为国家形成的结果,都有阶级或阶层、等级之类社会分化的存在,都有某种形式的强制性权力的设立,则是确凿无疑的。所以,即使各个古文明国家中阶层、阶级和强制性权力的形成途径和存在形式可有差异,但并不影响将二者(即阶级和强制性权力)的出现作为进入国家社会的标志。 修正后的国家形成的这两个标志,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关于阶级是否已形成,可以通过对考古发掘出土的贫富悬殊的墓葬材料和居住建筑物的规格等方面的材料来进行考察;关于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亦即强制性的权力,可以通过它的物化形式——都城和城内的宫殿等建筑物来进行考察。因为营建一个庞大的城垣,需要组织调动大量的劳力,经过较长时间的劳动才能修筑而成;而城垣之内宫殿宗庙之类的大型房屋建筑,也需要动用众多的人力物力资源。这样的公共工程,显示出在其背后有完善的社会协调和支配机制来为其保障和运营。尽管有些时候,古代公共工程的运营机制也可以是宗教信仰所致,我们不能一看见有城堡的出现就说已经进入国家社会。但是,当一个社会已存在阶层和阶级时,都城和宫殿的出现则可视为国家构成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城邑宫殿只有和阶级现象结合在一起时,才能说明修建城邑宫殿所体现出的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存在。 关于古代国家形成的标志,在笔者对恩格斯的两条标志中的一条提出修正之后,我国学术界曾有过回应和讨论。首先,易建平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和商榷意见。易建平赞成笔者不把脱离或超越血缘关系作为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的标志,但他反对用“阶级”取而代之。他说:阶级的出现只是“国家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把“前提条件之一作为主题事物本身的标志,十分不宜。任何的一种前提条件,都可以存在于主题事物出现之前很久,这是一个常识。并且,有了该前提条件,也难以断定,该主题事物一定会随之产生。比如,就社会发展来看,有了阶级,国家并未产生的情况,比比皆是。典型的例子有大家经常提到的中国凉山彝族”。言下之意,易建平似乎是倾向于国家形成的标志只有一个,那就是强制性权力机关的出现。因为易建平在该文中比较赞成马克斯·韦伯的有关国家的定义。韦伯认为,国家是一种“在一个给定范围领土内合法垄断了武力(暴力)使用权的”组织。但易建平又认为韦伯的定义中的国家所“垄断了”的强制权力一直到近代也没有完全实现。若以此为标准,岂不是直至近代,中国也没有进入国家社会吗?既然“韦伯的‘国家’定义本身存在着根本性的问题”,那么我们为何还要用这一定义来作为衡量是否已形成国家的标准呢?说韦伯的这一定义只适用于所谓“早期国家阶段”“成熟国家阶段”“标准国家”这三者中的“标准国家”,也是自相矛盾的。难道“早期国家”“成熟国家”就不是国家了吗? 易建平的有关讨论,显然使问题有所深入,也具有促进理论创新的意义,但也不能不辨。我们说,尽管可以存在只有阶级分化而没有国家政权的社会实体,但不存在只有国家政权而没有阶级的社会;不论是阶级产生之后才有国家,还是国家是随同阶级的产生而一同出现,阶级是国家的社会基础,是国家社会的重要现象,所以,这一现象既可以是所谓“前提条件之一”,也可以同时是“主体事物本身”的标志之一,何况我们并非仅仅以阶级的产生作为国家形成的唯一标志,而是把它与强制性的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一起作为国家形成的标志的,二者缺一不可,而且以阶级的存在作为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有助于说明国家权力的强制性。 易建平之外,沈长云也提出了不同意见。沈长云在《古代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不宜否定》一文中说:“我们在有关国家起源与形成问题的研究中,应当坚持‘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和‘公共权力的设立’作为判断我国古代国家形成的标志……夏商周既然是‘国家’,也一定具备作为国家的必要条件,不仅要有公共权力的设立,还应有地区行政组织的建立。笔者认为,这种地区行政组织,是由各个地方彼此没有血缘关系的族邦构成的一套行政系统。这些族邦是血缘组织,但它们既然被国家编织进一个共同体,彼此之间又没有血缘联系,并各自长期占有某一固定地域,那就只能是国家的下属行政单位。” 沈长云的上述观点有几个问题需要辨析:其一先秦时期的“族邦”究竟是“血缘组织”的“族”(族共同体组织)还是带有血缘特征的“邦”(邦共同体组织)?沈长云主张是前者。如果是前者,那么“族邦”与氏族或族氏有何区别?其二反之,如果“族邦”是带有“族”(血缘)特征的邦,那么各个族邦“被国家编织进一个共同体”,这样的国家即夏商西周王朝国家,就属于经历过一定发展的较为复杂的国家,很难把它视作初始国家。其三在商周时期,作为夏商西周王朝国家的结构,既有位于核心地位、作为“国上之国”的王邦(王国),亦有王邦之外、作为“国中之国”的诸侯邦国即所谓“族邦”,整个王朝国家是一种“复合制结构”(详后),沈长云所说的“地区行政组织”就是各个诸侯邦国(族邦),沈长云的逻辑是:尽管“这些族邦是血缘组织”,但因各个族邦“彼此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夏商西周王朝国家脱离了血缘关系。 试想作为王朝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是血缘性的,那么只是因为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血缘有所区别,这就能算作脱离了血缘关系吗?事实上,原始社会的部落是由各个氏族组成的,每一个氏族可以视为是一种血缘关系,但部落内的各个氏族之间在血缘上也是互有区别的,氏族制社会最主要的血缘区别是在氏族这一层面上,如果把沈长云的逻辑用在氏族制社会的部落层面上,原始社会的部落组织不也就成了脱离了血缘关系的组织了吗? 此外,沈长云说,依据恩格斯“三次社会大分工”理论,“在野蛮中期,随着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其实,三次社会大分工说中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理论,只能看作当时的科学假说,并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三次社会大分工的第一次分工讲的是亚洲上古时期牧畜业早于农业。然而,根据五十年代以来西亚和我国近几十年的考古成果,这一说法显然是需要修正的。 考古学已证明,无论是西亚还是中国,农业的起源可以上溯到一万年前,农业的起源早于游牧,在农业中可以包含有家畜饲养,而以游牧经济为特色的游牧民族,则出现的较晚。至于游牧民族是否转变为农业民族,则视其本身的和外部的各种条件为转移,并不是人类文明产生和发展的必然规律。所以,依旧用包括恩格斯在内的欧美人类学家坚持的“古代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来衡量夏商西周王朝国家是否属于国家,很难适应中国的历史实际。 在古代国家形成标志问题上,20世纪70年代以来,作为酋邦理论的一种发展,一部分西方人类学者和考古学者通过所谓“四级聚落等级”来区别酋邦与国家,提出“四级聚落等级的国家论”的理论,也很有代表性。 所谓“四级聚落等级的国家论”,其理论逻辑认为复杂社会发展中根本的变化首先是决策等级的增多。例如,约翰逊(G.A.Johnson)提出部落和酋邦拥有一到二级行政管理机构,国家则至少拥有三级决策机构;亨利·瑞特(Henry T.Wright)、厄尔(Timothy K.Earle)等人将这种决策等级(行政管理层次)与聚落规模等级相对应而提出:四级聚落等级代表村社之上的三级决策等级,因而表示国家;三级聚落等级代表在村社之上的二级决策等级,因而表示复杂酋邦;二级聚落等级代表其上有一级决策等级,因而表示简单酋邦。至于划分和衡量聚落等级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是第二大聚落(即二级)应是最大中心聚落规模的二分之一,第三大聚落(即三级)应是最大中心聚落规模的三分之一,以此类推。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刘莉教授在《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一书中,即以此为标准,分析了中国史前聚落形态,其结论是中国的龙山时代还没有形成国家。 用聚落等级的划分来表示社会复杂化程度,在理论上原本是有意义的。但是,“四级聚落等级的国家论”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它的局限性有如下表现: 第一,划分和衡量史前聚落等级的标准是聚落的面积,研究者的主观因素大于客观量化的意义,同为第一级聚落,各地悬殊很大,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无法做出统一标准。此地被划分为第一等级的聚落,放在彼地就只能属于第二乃至第三等级的聚落。所划出的各个规模等级在本聚落群中有相对意义,但在各地之间却没有可比性。原本是要用量化的方法,其结果却是在各地的聚落群之间无法给它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它所包含的研究者的主观因素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聚落的规模面积只是问题的表面,由聚落的规模面积来划分聚落的等级,并由此决定其行政的决策等级,并未抓住问题的实质,用中国上古时期即虞、夏、商、周四代的情况来检验,似乎与古代中国的实际不符。一直到春秋时期,一些小诸侯国的聚落等级就是《周礼》所说的“体国经野”式的两级结构,如《左传》昭公十八年所记载的“邾人袭鄅”,城破而国亡,就是如此。可见作为区分酋邦与国家的衡量标准,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某个聚落群中聚落等级究竟是由三级还是四级而构成,而在于该政治实体是否存在较集中的强制性权力机构,社会中是否存在阶级和阶层。
三、“酋邦”理论在国家起源研究中的运用
在探索国家的诞生和史前社会演进模式时,西方学术界针对摩尔根的氏族理论的不足,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提出“酋邦社会”概念,并于20世纪60年代发展出一套不同于摩尔根的从原始社会到国家的演进模式。与摩尔根的“部落联盟”和“军事民主制”等概念相比,酋邦制概念的提出及其理论模式的建立,显然是人类学和民族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成就。它突破了摩尔根所主张的氏族制社会中的氏族都是平等的,提出存在于原始社会的酋邦,是一种从平等的部落社会走向国家社会的一个不平等社会类型,建立了由部落到国家之间的发展链环。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到21世纪初,应用酋邦理论来探讨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是我国学术界呈现出的一种新的趋势。然而,笔者以为酋邦理论有其学术建树,也有其局限性。对于酋邦理论的局限性,笔者在《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和《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与王权的形成》两书中,都曾有所论述。概括地讲,笔者认为酋邦理论的局限性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酋邦概念和定义的极不统一,不同的学者在运用酋邦理论时有显著的差别。 第二,在塞维斯的酋邦理论模式中,酋邦兴起于生产的地区分工与再分配机制,即由于环境资源的不同,不同的村落之间出现生产的地区分工和交换的需求,从而产生相关的协调活动和再分配机制。这是一个假说,厄尔等人对此作了辩驳。若依据塞维斯的这一模式,酋邦只产生于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之中,那么对于那些更为普遍的属于自给自足的地区或聚落群来说,岂不就是无法由部落发展为酋邦,酋邦也就不具有普遍性。事实上,不赞成塞维斯这一说法的欧美人类学学者,在面对酋邦产生的机制和酋邦演进的动力等课题时,都提出过自己的新说,诸如人口增长压力说、战争说、对集体化生产活动的管理与对贵重物品的控制说,等等。应该说这些新说也含有假说的成分,也属于假说的范畴。理论需要联系实际,这些假说能否成立或者有多少合理因素,关键在于它是否符合各地的历史实际或者需要满足什么样的历史条件,这既是理论创新的魅力所在,也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但至少不能简单地套用塞维斯的模式来解决问题。 第三,塞维斯不承认酋邦社会里存在弗里德(Morton H.Fried)在其“社会分层理论”中所说的具有经济意义的社会分层,这也是塞维斯酋邦理论的一个局限。在塞维斯的酋邦概念中,酋邦社会的不平等只是由血缘身份地位造成的,是社会性的,是酋长职位的出现产生了酋邦,酋邦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利益并无必然的联系,弗里德所说的具有经济意义的社会分层不属于酋邦社会。 在这方面上,同样属于主张酋邦理论的厄尔和约翰逊就与塞维斯完全不同。在厄尔和约翰逊看来,具有经济意义的社会分层并非在酋邦社会之后,而是始于酋邦社会之中,酋邦社会成员掌握生产资料权力的差异,这是占有重要经济资源权力不平等的一种制度。比较弗里德、厄尔、约翰逊与塞维斯之间这方面观点的优劣,笔者认为这也是塞维斯酋邦理论的一个局限。 第四,正如笔者一再指出的那样,塞维斯酋邦理论中“游团—部落—酋邦—国家”的模式,是按照社会进化观点,把民族学人类学上可以观察到的现存的共时性的各类原始社会组织,逻辑地排列为历时性的纵向演变的关系,因而其逻辑色彩很强。但是,对于已经消失的远古社会是否果真是这样,也还是需要证明的。笔者认为,对于史前社会的研究,若想达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除了人类学或民族学之外,还必须借助于考古学,因为考古学可以依据遗迹的地层迭压关系确定其时代的早晚和先后顺序,从而观察到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实际上,塞维斯本人后来对自己这样的逻辑排列已有动摇。 据易建平介绍说,在1958~1978年的20年间,塞维斯一直在重新审视自己有关进化类型的若干问题,比如塞维斯感觉混合游团这种类型应该去掉,部分原因在于,这种游团并非是一种原始的形态,而是可能为应付欧洲文化侵入而产生的一种适应的形态。由于受到弗里德等人的影响,塞维斯在他1971年的《文化演进论:实践中的理论》一书里甚至宣称,游团—部落—酋邦—原始国家四阶段划分法并不符合“事物的原生状态”,“它们也许可以用来进行现代民族志的分类,却难以用来从现存诸阶段推论已经消失的时代”。这实际上等于放弃了他原来的四阶段发展理论,取而代之的是塞维斯认为,可能只有使用三个阶段来划分比较合适:平等社会—阶等社会—早期文明或者古典帝国。也许有人认为塞维斯后来的三阶段发展理论,过于一般化,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它却是塞维斯本人针对他自己的酋邦理论的局限性而提出的,应该说“史前平等社会—史前等级制社会—早期文明或者原始国家”的演进框架,反映出了由史前社会向国家演变过程中三个发展阶段的本质特征,更具有普遍性。 自20世纪80年代美籍华人张光直把酋邦理论引入中国后,从80年代到90年代,我国的童恩正、谢维扬、易建平、陈淳、沈长云等先后在自己的论文或著作中也开始应用酋邦理论。我国学术界兴起的“酋邦”热,也许可以视为在国家起源研究领域上与国际学术的接轨。当时,一般采用的是“拿来主义”,即用中国史前考古材料或古史传说材料,直接套用酋邦理论模式,对中国文明和国家起源做出新的阐述。其中,也有学者对酋邦理论做出了自己新的发挥,如谢维扬1995年出版的《中国早期国家》一书,但受到易建平强烈的学术批评。 易建平在《部落联盟与酋邦——民主·专制·国家:起源问题比较研究》一书中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讨论谢维扬的两个模式,得出的结论是:谢维扬所说的希腊罗马走向国家的路径是部落联盟模式以及中国等经历的国家起源是中央集权式的“酋邦模式”,都不能成立。 易建平的商榷和批评,所依据的材料和逻辑是可靠的,有许多地方是有说服力的。但是,关于希腊罗马在国家产生前一阶段的社会究竟是不是酋邦的问题,易建平虽然举出一位今日西方的古典学家认为希腊城邦的民主制度最初是从不平等的酋邦社会中产生出来的,但易建平在书中介绍今日西方古典学家对此的论述是很不充分的,或者至少说其论述并没有展开。易建平更主要的是用希腊罗马文明是次生形态的文明来辨析这个问题,但仅仅停留于此是不够的。 此外,关于酋邦社会或史前社会后期的权力问题,易建平强调酋邦社会呈现出的是“权威”,有正确的一面,但尚不全面。酋邦与国家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前者的权力系统是非强制性的,而后者则是强制性的。笔者认为,在非强制性的前提下,酋邦社会的权力特征最主要的是神权性的,此外也有军事权力的层级性与集中性相结合的问题以及族权问题。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它萌发于史前社会后期,尤其是萌发于国家产生前一阶段的社会之中。由于是非强制性的,所以确实根本谈不上谢维扬所说的专制主义的问题,但酋邦社会的不平等也体现在大小酋长之间的不平等以及最高宗教祭祀权和军事指挥权力相对集中于最高酋长身上。谢维扬对酋邦权力问题的发挥显然过了头,但易建平若只用“权威”来解释酋邦社会的权力和权力系统,有许多地方尚不能解决问题。 对于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一书,沈长云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进行了批评。谢维扬在书中为了区别希腊罗马的“部落联盟”模式,把中国五帝时代称为“部落联合体”的酋邦,联合体内的各方有尧舜禹等所代表的各部。对此,沈长云说谢维扬心目中的酋邦乃是许多具有不同亲属关系的部落结成的联合,这种理解可以说与当代主流人类学者有关酋邦的概念全然不同,是一种错误的解释。沈长云的这一批评是正确的。谢维扬所说的作为酋邦的联合体内各部的血缘并不相同,是一些不同血缘部族的集团,例如尧为祁姓,舜为妫姓,禹为姒姓;而酋邦则属于同一个大的血缘团体,酋邦社会内最初的等级也每每是因与最高酋长的血缘关系的远近区分出来的。可见,谢维扬所谓“联合体”的酋邦根本就不是酋邦。 实际上,尧舜禹联盟应该称之为“族邦联盟”或“邦国联盟”或“部族联盟”。尧舜禹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联盟的盟主,又是本邦(本国)的“邦君”(国君)。为什么要把过去称之为“部落联盟”的尧舜禹联盟改称为“族邦联盟”呢?是因为所谓“部落联盟”是原始社会的范畴,而史称“万邦”时代的尧舜禹时期,被称为“邦”的政治实体,有一些可能是部落或酋邦,但也有一批政治实体实属早期国家的邦国形态,而我们知道,矛盾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规定的,在“万邦”之中,那些早期国家的邦国显然属于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例如,位于山西襄汾的陶寺遗址,从时间、空间(地理位置)和图腾崇拜的文化特征等方面,都可论证其为唐尧部族所在的都邑国家的都城。从这个意义上讲,沈长云言下之意说谢维扬作为“联合体”的酋邦根本就不是酋邦,有正确的一面,但也不是没有问题的,其问题就在于尧舜禹时期各种政治实体中最高层次的政治实体已经属于早期国家,因而所谓“联合体”当然不是酋邦,实际上是族邦联盟,而沈长云则认为中国古代最早的国家产生于夏代,这一点沈长云与谢维扬又是一致的。
四、“文明和国家起源的聚落三形态演进”说
面对欧美学术界“酋邦”和“社会分层”等理论的建树和它的局限性,就需要对它们进行“扬弃”,即吸收其合理的部分而克服其局限的部分。扬弃的方式,笔者采用的是将聚落形态与社会形态相结合,以聚落形态为主,去整合酋邦理论和社会分层理论。从克服酋邦理论的局限性出发,笔者在《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一书中提出了“中国文明和国家起源的聚落三形态演进”说。
中国文明和国家起源的聚落三形态演进”说是以聚落考古为基础的。1984年,张光直在北京大学曾做过有关聚落考古学的系列讲座,对推动我国聚落考古学的发展是一个促进。在这之前,北京大学的严文明和巩启明合作发表的《从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讨其居民的社会组织结构》论文,就属于聚落考古学研究的典型佳作。此后,严文明还发表了《仰韶房屋和聚落形态研究》《中国新石器时代聚落形态的考察》等一系列大作,在我国聚落考古学研究的起步阶段做出了巨大贡献。若更向前追溯的话,尹达在20世纪60年代就曾提出“从物见人”,对典型遗址进行综合研究。他说:“通过这里所残存的许多房屋布局及其墓地的安排,大体上是可以推测出当时社会组织的情况的。个别房子的复原固然十分必要,而整个聚居地点中许多房子的组织情况却更为重要。”他提倡研究典型遗址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遗址与遗址之间的关系。这是在学术界尚不知“聚落考古学”这一概念的时候而实际上提倡类似于聚落考古学的研究方法。 所谓聚落考古学,研究的就是聚落内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聚落群中聚落与聚落之间的社会关系。而考古学上的地层迭压关系,又使得我们能够观察到不同聚落形态的前后演变关系,而这种聚落形态的演进,直接体现了社会生产、社会结构、社会形态的推移与发展,从而克服酋邦理论中族群间的不同社会类型的演变过程只能靠逻辑推演。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看到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社会类型学)有着天然的联系。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在《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一书中,以农业的起源和农耕聚落的出现为起点,按照聚落形态的演进,把古代文明和国家的起源过程划分三大阶段:即由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发展为含有初步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也可称之为“原始宗邑”),再发展为都邑国家(都邑邦国)形态。对此,有学者称之为“中国文明起源途径的聚落‘三形态演进’说”。 在上述三大阶段中,第二阶段即中心聚落形态阶段,它是由原始社会走向国家社会的过渡阶段,相当于酋邦模式中“简单酋邦”和“复杂酋邦”两个时期,也相当于弗里德社会分层理论中“阶等社会”和“分层社会”两个时期。与酋邦和社会分层理论相比较,在中心聚落形态的聚落群的结构中,“中心聚落—普通聚落”这种两级相结合的形态或“中心聚落—次级中心聚落—普通聚落”这样三级相结合的形态,与最初提出酋邦概念的奥柏格,以及后来的斯图尔德、卡内罗等人对酋邦的定义是一致的。如奥柏格说,政治上组织起来的酋邦,是在一个地域中由多村落组成的部落单位,由一名最高酋长统辖,在他的掌控之下是由次一级酋长所掌管的区域和村落;斯图尔德对酋邦定义是由许多小型聚落聚合而成的一个较大的政治单位;卡内罗说酋邦的政治结构是由一个最高酋邦永久控制下的由多聚落或多社群组成的自治政治单位。 就社会的不平等而论,随着中心聚落形态由初级阶段向发达阶段的发展,其不平等逐步在加深,并走向了社会分层。如果说河南灵宝市西坡村遗址仅仅属于中心聚落形态的初级阶段的话,那么,安徽含山凌家滩遗址的墓葬资料和山东泰安大汶口遗址大汶口文化中晚期的墓葬资料,所表现出的社会不平等要比灵宝西坡遗址突出得多,其大墓与小墓之间显著的财富差别,呈现出贵族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江苏新沂花厅北区墓地发掘出62座大汶口文化晚期墓葬,其中10座大型墓中8座有人殉现象。由于这一时期还呈现出父权的家族、宗族组织以及父家掌权的结构,所以中心聚落形态的不平等是政治经济权力的不平等。这是发达的中心聚落形态阶段的特点,相当于厄尔酋邦分类中的复杂酋邦,弗里德所说的史前分层社会也应当放在这一阶段,这种分层应该是在原有的血缘身份分等的基础上又含有经济权力不同的一种分层。 中心聚落形态时期的权力特征是民事与神职相结合以神权为主导的权力系统。例如,安徽含山凌家滩遗址墓地中著名的87M4号墓和07M23号墓就表现出民事与神职相结合的神权政治的性格。这两座墓葬,通过随葬有占卜用的玉龟或琢刻着表示“天圆地方”“四极八方”宇宙观等观念的玉版,以及玉钺和数量众多的石钺,显示出墓主人是集宗教占卜之权与军事权力于一身,即他们既执掌着宗教占卜和祭祀,也领有军事指挥之权。这显然是《左传》成公十三年所说的中国古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现象在中心聚落形态阶段的表现。在辽西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红山文化中,神权十分突出。辽宁喀左县东山嘴祭祀遗址有大型的祭祀石社的方坛和祭天的圆形祭坛;辽宁西部凌源、建平两县交界处的牛河梁遗址有女神庙、积石冢。关于女神庙和积石冢之间的关联与区别,笔者认为,女神庙里供奉的是久远的祖先(远祖),积石冢中埋葬的是部落中刚刚死去的酋长,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死去的著名酋长,也会逐渐列入被崇拜的祖先行列,成为近祖。 红山文化的先民们,在远离村落的地方专门营建独立的庙宇和祭坛,形成规模宏大的祭祀中心场,这绝非一个氏族部落所能拥有,而是一个部落群或部族崇拜共同祖先的圣地。由于这些大型原始宗教祭祀活动代表着当时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全民性的社会功能,所以,在原始社会末期,各地方酋长正是通过对祖先崇拜和对天地社稷祭祀的主持,才使得自己已掌握的权力进一步上升和扩大,使其等级地位更加巩固和发展,并且还使这种权力本身变得神圣起来,从而披上了一种神圣的合法外衣。对此,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理论提炼:在“权力的空间性与宗教的社会性”之间的关系上,中心聚落时期原始宗教的社会性有助于促进其权力空间限制的突破。 这样,我们通过中心聚落形态这一理论构架,将酋邦中的简单酋邦与复杂酋邦以及社会分层理论中的“阶等”与“分层”等理论概念,予以整合,以考古发现为依据,来研究由原始社会向国家转变的这一过渡形态,既有方法论上的意义,也是学术体系创新上的一种探索。
五、中国古代文明社会和国家形成的时间
关于中国文明社会和国家出现的时间,在改革开放的四十余年来学术界有多种观点并存,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种观点:其一,中国文明时代和最早的国家形成于考古学上的龙山时代(亦即古史传说的五帝时代)或之前;其二,中国文明时代和最早的国家形成于夏代。若以有关论著发表的先后次序为序,主张前一种观点学者有:唐兰、田昌五、石兴邦、黎家芳、高广仁、邵望平、苏秉琦、严文明、李学勤、王震中、许顺湛、高炜、张忠培、任式楠、钱耀鹏、王巍、何努等;后一种观点代表性的学者有:安志敏、邹衡、李先登、李伯谦、晁福林、谢维扬、刘莉、沈长云等。已故的美籍华人张光直教授早年主张中国文明和国家形成于夏代,晚年张先生的观点有所改变,主张龙山时代晚期崛起的大量的史前城址表明已进入邦国林立的早期国家。在这两种观点之外,20世纪90年代,何兹全先生按照是否脱离了血缘关系的标准,认为商代西周时期尚属于向国家社会过渡的酋邦,从春秋开始才进入真正意义上的国家。 对于中国文明和国家形成的时间究竟采用什么样的观点,每每与研究者所持有的国家形成的标准有关,也与把尧舜禹联盟究竟视为部落联盟还是视为族邦联盟有关,更与如何看待龙山时代的城邑、宫殿、阶级分化以及文明的其他物化现象等一系列新的考古发现有关,当然也与理论创新有关。 关于国家出现的时间和国家形成的标准,主张二里头文化时期和夏代论者,有的依据考古学上二里头遗址出现恢宏的宫殿和青铜器等,有的依据文献上最早的王朝是夏朝。 主张夏代才开始进入文明社会和国家的论者,似乎把王朝的出现作为国家形成的标志。笔者则认为,王朝属于国家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何况夏王朝已不属于单一制的君主国而属于多元一体的复合制的王朝国家,其复合制较单一制是一种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王朝国家是国家诞生的充分形式而不是必要形式。判断国家是否形成,最主要的就在于是否设立有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的权力的设立,是否处于阶级社会。而我们若用这样的标准来考察夏代之前的龙山时代(即“万邦时代”,笔者认为它相当于“颛顼—帝喾—尧舜禹时代”)的考古学材料,可以看到,无论是北方的山西襄汾陶寺遗址、陕西神木石峁遗址,还是南方的良渚城址,以及其他那些规模和规格上达到“都城”的遗址,都可纳入单一制的初始国家的范畴;并由此而联系文献中万邦、邦国、邦君、族邦等以及颛顼—尧舜禹等材料,是不难得出龙山时代国家已形成这样的结论。
六、关于中国早期国家形态的诸种学说
关于中国古代国家形态或类型的演变,20世纪50~80年代,在日本学术界,宫崎市定、贝冢茂树提出了“氏族制­—城市国家­—领土国家­—帝国”模式。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苏秉琦提出了“古国­—方国­—帝国”说;田昌五提出了“族邦时代­—帝制时代”说;谢维扬等提出了“早期国家­—成熟国家”说,严文明提出了“古国­—王国­—帝国”说;笔者提出了“邦国­—王国(以王国为核心的王朝国家)­—帝国”说,等等。 日本学者“氏族制­—城市国家­—领土国家­—帝国”的模式中,所谓商代和西周是城市国家,春秋战国为领土国家的说法,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虽说中国古代有国就有城,建城乃立国的标志,为此笔者把它们称为“都邑国家”或“都邑邦国”,但是,商周与春秋战国时期国家在都城之外都是有领土的,商周王朝一度还有过所谓“两京制”,如商代前期的郑州商城与偃师商城一度就是并存的,西周的镐京与东都洛邑也是并存的,两都之间广大领土范围是由王直接控制的,并非如古希腊那样一个城市即为一个国家。无论是龙山时代的都邑邦国,还是夏商西周时期的王朝国家,都是把某种程度的较广范围的领域置于其支配之下,只是因其综合国力的不同而使得各自领土的范围大小不同而已。也就是说,虞、夏、商、西周、春秋各个时期,那些大大小小的国家或王朝,它们之间的区别不在于领土的有无,而在于国土结构、权力结构和统治方式的不同。 苏秉琦“古国­—方国­—帝国”中的“方国”,与研究甲骨文、金文和商周史的学者们对“方国”概念的使用是矛盾的。“方国”一词,来自甲骨文中的“方”,甲骨学界一般是用它来指商代与中央王国相对而言的各地方的国家,与周代文献中的“邦国”是同一个意思。甲骨文中的“多方”就是“多邦”的意思。此外,苏先生把夏商周的中央王国和北方的夏家店文化、东南方的良渚文化都作为“方国”,这既在概念上有问题,在时代上这些政治实体所处的时间也是有先后差异的。所以,笔者曾指出苏秉琦的“方国”等概念有主观上的随意性,若不作特别说明是很难理解的。 田昌五提出的由先秦“族邦”到秦汉“帝国”的发展模式,其族邦概念,强调了先秦国家中的宗族特质,但商周王朝的国家结构,并非全处于族邦或邦国这一层面,它还存在中央王国与地方邦国、诸侯的关系问题,而从矛盾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来规定的考虑,中央王国显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所以从族邦到帝国的框架,也不尽人意。 谢维扬等关于“早期国家”与“成熟国家”的划分,在吸收欧美学者关于“早期国家”这一概念上有其积极作用,但所谓“早期”与“成熟”,主要表达的是国家的发达程度,难以说明国家的形态特征。 严文明“古国­—王国­—帝国”的划分,与笔者所说“邦国­—王国­—帝国”的划分,基本是一致的。但笔者认为,“古国”属于时间范畴,“王国”和“帝国”属于形态范畴,这三者不在同一层面上。苏秉琦先生的“古国­—方国­—帝国”论,也有这样的问题。“古国”体现的是时间古老,“方国”体现的是空间方位,“帝国”体现的是体制形态,三者完全不在一个层面,不属于递进关系。 吸收上述诸说中的合理成分而剔除其不足,对于中国古代进入文明与国家社会以后的政治实体的演进,笔者曾经表述为:“邦国­—王国­—帝国”三个阶段和三种形态。现在,笔者更愿意表述为:“邦国­—王朝国家­—帝制国家”这样三个概念。“邦国­—王国­—帝国”说,在汉语词汇上,“邦国”与“王国”出现于青铜器铭文、《尚书》《诗经》《周礼》等先秦文献,是中国古代固有的。在概念逻辑上,不但特征鲜明,而且体现了递进演变的关系,比较贴近古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实际。但尚需指出的是,在“邦国­—王国­—帝国”模式中,“王国”只是夏商周三代“王朝国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位于中央的王国(王邦)是王朝国家的核心,是王直接统治的地区,即后世所谓的“王畿”之地,是王最主要的依靠;由这样的王国与王国周围的诸侯邦国共同组成的王朝国家,王国只是王朝国家中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已。
今天看来,笔者对此更精准的表述是:“邦国­—王朝国家­—帝制国家”,即“龙山时代的邦国­—夏商西周三代王朝国家­—秦汉以后的帝制国家”。其中,“邦国阶段”是指夏代之前的“万邦”时代,这是中国最原始的国家形态,是小国寡民式的单一制,在族共同体上也可以称为部族国家。邦国的进一步发展是复合制结构的夏商西周三代王朝国家。这是以王国为核心,以王为“天下共主”的多元一体的复合制王朝结构。夏商西周三代王朝国家以后,经过春秋战国的过渡阶段,走向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以郡县制为结构的秦汉至明清的帝制之国。
七、夏商西周三代“复合制王朝国家结构”
上述划分出国家形态的三种类型及其发展阶段,是必要的;但是我们不能停留在仅仅提出“古国”“邦国”“王国”之类的概念上,还需对每一个概念所表示的形态结构给予相应的说明。也就是说,研究早期国家的类型,必须考虑其国家结构,二者是配套的。 传统上,关于夏商西周国家结构的观点主要有两种:最早的一种观点认为,夏商西周为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也有学者提出另一种观点,认为夏商西周属于邦国联盟。但是这二者都有其局限性。 主张夏商西周属于“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论者,忽视了夏商西周时期的诸侯邦国与秦汉时期的郡县制根本不同的问题。夏商西周在王朝内处于属邦地位的诸侯邦国,与后世郡县制下的行政机构或行政级别不同,不是一类。诸侯国的国君之位是世袭的,而秦汉以后的郡守县令等行政官吏则是任免的。这些诸侯邦国可以受王的调遣和支配,但并没有转换为商周王朝的地方一级权力机构,它们服属于王朝,只是使得该国的主权变得不完整,主权不能完全独立,但它们作为邦国的其他性能都是存在的,所以,形成了王朝内的“国中之国”。因此,如果把夏商周王朝定性为与秦汉王朝差不多一样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显然不符合历史实际。 主张夏商周王朝是“城邦联盟”或“方国联盟”论者,忽视了夏商周王权对于诸侯邦国的支配;忽视了地方邦国在政治上不具有独立主权;在经济上要向朝廷贡纳,经济资源尤其是战略资源要输送到中央王国;在军事上,地方邦国的军队要随王出征或接受王的命令出征;在国土结构理念上,“城邦联盟”或“方国联盟”解释不了《诗经·小雅·北山》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解释不了《左传》昭公九年周天子的大臣詹桓伯所说西部岐山和山西一带的“魏、骀、芮、岐、毕,吾西土也”,东部齐鲁之地的“蒲姑、商奄、吾东土也”,北部的“肃慎、燕、亳、吾北土也”,南方的“巴、濮、楚、邓,吾南土也”。 面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局限性,笔者认为若用复合制国家结构来解释这一切,问题即可迎刃而解,为此,笔者提出了“夏商西周三代王朝乃复合制国家结构”说。 所谓复合制国家结构,是指在夏商西周三代王朝内包含有王国和受王所支配的诸侯邦国两大部分:在夏朝,它是由以夏后氏为核心的王国与其他从属的邦国组成;在商周,它是《尚书·酒诰》等篇以及青铜器铭文所说的由王直接掌控的“内服”百官系统和受王支配的“外服”诸侯邦国系统组成的。 夏商西周三代王朝均为复合制国家结构,只是其发展程度,商代强于夏代,周代又强于商代。夏商西周三代“复合制国家结构说”重在说明王朝内王国与诸侯邦国的关系。在王朝国家内,王国为“国上之国”,诸侯邦国为“国中之国”,二者以王为“共主”而处于不平等的结构关系之中,并在王权的统辖下构成多元一体(多元一统)的王朝国家,夏商西周的王权也是在这样的复合制国家结构中得以固化和传承的。在这里,三代的王国(王邦)是王朝国家的根基和依托。到了春秋时期,因王国综合实力显著下降,使得王权衰落和诸侯国独立性增强,造成了复合制国家结构的名存实亡和所谓“礼崩乐坏”。 “夏商西周三代多元一体的复合制国家结构”说,不但克服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说的局限性和“邦国联盟”说的局限性,也有助于说明战国时期大一统思想的历史渊源。战国时期大一统思想观念的历史渊源只能来自夏商西周三代王朝多元一体的复合制国家结构。
八、从国家起源到秦汉以来民族与国家之关系
在研究文明和国家起源的过程中,也应涉及民族的起源与国家起源及其关系问题。关于华夏民族的形成,以前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田继周等依据夏禹划分九州的古史传说,说这个时期出现了地缘关系,因而形成了夏民族。这是把恩格斯说的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也作为民族形成的必要条件。其二,沈长云等依据“华”“夏”“华夏”“诸夏”等民族称谓大量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而主张华夏民族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沈长云还推测说:“周人自称‘有夏’……表现以周邦为首的反商部族联盟的浩大声势……我怀疑‘夏’这个称号也就是在文王受命称王之时正式冠自己所领导的部族联盟头上的……随后,华夏部族联盟王室领导下开展对商王朝及东方部族的征服,随着征服顺利进行,周王室又把‘夏’的名称冠在自己分封出去的诸侯国的头上,这些诸侯被称作‘诸夏’。”
在上述两种观点之外,笔者在《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与王权的形成》一书中提出:华夏民族的形成过程可划分为“自在民族”与“自觉民族”两个阶段,春秋战国时期“华”“夏”“华夏”“诸夏”等民族称谓大量出现,这是民族自觉意识的强烈表现,大概从西周开始,经春秋,到战国,华夏民族已属于自觉民族,这样的民族也属于“文化民族”;而西周之前的夏商时期的华夏民族,则属于自在民族。所谓“自在民族”,就是民族意识还处于朦胧、潜在状态的民族;自己作为一个民族已经存在,但自己还不知道,还没有完全意识到。夏、商时期的华夏民族就是这样的状态。 华夏民族出现于夏朝,这由春秋战国时期“华夏”“诸夏”“夏”的民族称谓中“夏”是其中心词,已得到很好的指示。“夏”字尽管有“大”和“雅”之意,但它更表示的是夏王朝。在文献中根本看不到给予“西戎八国”等反商部族联盟冠有“夏”的称谓。周人自称为“有夏”,确实不是与夏有族源上的考虑,而是出于以夏王朝为正统的考虑。不论是“受天命”时的文王,还是推翻商朝之后的周公,自称“有夏”都是表示自己接受了正统,这个正统就是中国第一个王朝国家——夏王朝。中国自夏朝开始,之所以已形成华夏民族,就在于自夏朝开始的夏商西周三代王朝的国家结构,是多元一体的复合制国家结构。在这样的复合制结构内,它容纳了许多不同血缘的部族和诸侯邦国在其中。为此,笔者认为崭新的夏王朝是华夏民族的外壳,是维系华夏民族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相同经济生活、共同文化的稳定的民族共同体的基本条件。由此,笔者提出了民族类型与国家形态结构具有对应关系:这就是与夏代之前、尧舜时期单一制的邦国相对应的是部族(血缘民族、小民族);与夏商周多元一体的复合制国家结构相对应的是华夏民族;自秦汉时期开始,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相对应的是“正在形成”中华民族,即以汉民族为核心,在汉民族之上包括各个少数民族在内的中华民族自秦汉开始已处于正在形成之中。 当我们把民族的形成及其类型的演变与文明和国家起源及其早期发展相互关联而加以研究的时候,这不但使我们对文明和国家起源研究走向深入,也使我们发现从国家产生伊始到国家形态结构的演变,国家与民族始终具有一体两面的关系,而且这与我们对于“民族”作不同层次的分类可以协调起来。 综上所述,本文从八个方面,对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中国文明和国家起源研究的主要趋势,进行了概述、评论和反思,这其中也穿插了笔者三十多年来的研究轨迹与学术体系。诚然,文明与国家起源及其早期发展的研究,内容颇为丰富、涉及面甚为广泛,这八个方面是难以囊括的,挂一漏万和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学术界同仁批评指正,以利于推动这一领域的研究向前发展。

作者为历史学博士,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暨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学部副主任,学部委员;原文载《史学月刊》2020年第9期,注释从略。
文章转载自“史学月刊”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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