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0年和1536年法令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游民一律逮捕鞭挞或系在马车后部鞭打至流血为止,再令其起誓劳动、遣送回乡;二次违抗法令者,则遭鞭打并要削去半只耳朵;第三次违法者处死。1547年法令规定,凡流浪者在一个月之内找不到工作的,一旦有人告发就将其判为告发者的奴隶。主人有权用锁链和皮鞭强迫其劳动,此类奴隶逃亡14天以上,则被判为终身奴隶,并要在其额头上或者背上烙上S标志,这是英文“奴隶”(Slave)一词的第一个字母。主人有权出卖或者转让他,逃亡3次的奴隶要被处死。若一流浪者连续3天不干活,则[被遣送回乡,在胸前烙以V标志,这是英文“流浪人”(Vagran)一词的第一个字母,并以锁链系之服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