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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华 | 生活与制度:中国社会史的新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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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华 | 生活与制度:中国社会史的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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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hter
发表于 2021-5-10 18: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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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ighter 于 2021-5-10 18:32 编辑
作者:常建华,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来源:《历史教学·下半月》21年第1期
何谓生活?何谓制度?不同的学科与不同的学者见仁见智,而生活与制度的关系也有不同的理解与看法,有关日常生活、社会生活的专门研究会涉及这些问题,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也有相关探讨。本文则从中国社会史研究如何创新为出发点,讨论生活与制度的关系,并做出对于生活、制度的认知,不当之处或多,权作引玉之砖。
一、历史学对于制度与生活关系的探索
中国史学传统重视涉及军国大政的典章制度,其中包含关乎礼仪的社会生活制度,研究历史从制度史入手,或者以制度史为背景,几乎是学界共识。将制度与生活关联起来的研究,近十几年越来越多,颇为引人注目的是侯旭东的研究,他的《北朝乡里制与村民的生活世界——以石刻为中心的考察》认为,北朝乡里编制普遍存在,但在实际生活中似乎未受到村民的积极认同,村民对世代生活其中的村落表现出更强的归属感,“村”组织活动使得官方的乡里设置被架空。
侯旭东更借助“日常统治”的概念,研究国家统治的日常性,如他探讨传舍使用情况与汉帝国日常统治的关系,论述了郡吏日常活动与传舍使用的关系,揭示外繇与传舍使用在汉代官员日常活动中的普遍性,分析刺史行部与郡守行县、皇帝或朝廷使者出行以及日常祭祀与传舍使用的关系。
他还将重大事件尽可能地返回到历史现场,返回日常,在日常事务的映衬下,对照后人的叙述,试图从根基处发现更多的声音,再来理解像鸦片战争这样的“事件”与“意义”是如何产生的。
特别是他的新著《什么是日常统治史》,
强调近代意义的“制度史”需要返归古代王朝的具体时空,回到人——无论是圣人、君王还是官员、百姓的人/事关系,甚至天道/人事关系中,去认识制度的产生、实态及其变化。
说到“日常统治”,有必要介绍一下哈佛大学东亚系教授宋怡明提出的“日常政治”概念。宋怡明《被统治的艺术》
关注明代东南沿海卫所军士的日常生活,探讨他们怎样利用国家制度的空档进行“制度套利”,把自身利益最大化。宋怡明认为,明代中晚期“国家”的影响力,已融入日常生活。在历史的动态过程中理解不同人群面临各种制度性因素时所做的选择,是突破讨论国家与社会关系表面化的一种途径。“日常政治”的概念,讨论一般民众的经历、策略与选择,以厘清人民与国家的互动——人民在日常状态下怎样理解国家,怎样与国家和其制度周旋,甚至主动利用制度达到目的。
可以说,这是一项生活与制度关系的研究成果。诚如科大卫先生在该书的序言中所说:“这本书的‘制度史’,不是皇朝怎样修订制度,而是普通人在不完善的制度下怎样生活。”
明清民族史、政治史研究的学者将制度与生活联系起来。赵克生《明代国家礼制与社会生活》分别从宫廷、官僚阶层和地方社会三个不同层面揭示了明代国家礼制与政治、社会生活的关系。特别关心的是“国家礼仪是如何影响社会生活”的。
定宜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也将生活与制度联系起来。该书通过满族的几种婚姻制度和习俗在清朝兴起前后的变迁,探讨了满族在建立起统一的封建政权并接受汉族影响之后妇女的生活状况及发生的变化。已故著名历史学家王钟翰所作书《序》说:“这一制度对有清一代满族妇女的生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并构成八旗妇女与汉、蒙等其他妇女的诸多区别,不了解八旗制度,就无法掌握满族妇女的真实生活情况。”
强调八旗制度对于研究满族妇女生活的重要性。
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学者,很重视对于制度的研究。科大卫认为:“尽管傅衣凌把民间的史料引进社会史,但他写的主要还是经济制度史……与傅衣凌同时的梁方仲,从写作风格来说,绝对符合经济制度史的规格……梁方仲的特点是制度运作的过程研究非常详细。”
刘志伟也指出:“我们纵览梁方仲先生的论著,许多都是从制度考析入手,去说明社会现实之情况的。”
事实上,刘志伟就是将制度推行与变化作为理解社会变化的重要途径。
刘永华发表的《明代匠籍制度下匠户的户籍与应役实态——兼论王朝制度与民众生活的关系》一文,将制度与生活直接联系起来,指出明代实行的匠户世袭制度,对民众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一制度为民众社会关系的建构提供了动力和契机,拓宽了民众的空间活动范围。
此外,“军户宗族的研究,对于体会制度与生活提供了鲜活的例证。”
冯尔康先生从社会史的视角研讨户籍赋役制度史,关注于制度与民众社会生活的关系,认为“户籍赋役影响民众生活是多方面的,等级身份的固定,日常生活方式的采取,经济生活的状况,地域观念、等级观念的形成;影响之大,大到逃亡、被迫造反,细小到交友、作担保。”
明清社会经济史学者对于制度的研究,强调赋役、户籍制度的作用。
将制度引入城市生活史会别开生面。罗晓翔《陪京首善:晚明南京的城市生活与都市性研究》“关注的重点是城市制度,以及由制度而决定的城市生活特征……作为‘官治’强于‘自治’的城市,晚明南京的确为我们提供一个突破‘城乡连续统一’的例子”。
乡村生活与制度管理也有密切关系。如清中叶山西村社既有居民自定的俗例,也有官府要求设立的职役,村社居民的生活受所在地官役、乡约、乡地,以及里甲、保甲的督管。然而村社事务管理无统一建制,各府情况不同,基层组织呈多样化,只有县一级组织形式是相对比较统一的,成为清代山西基层组织形态的特色。村社建有社庙,社庙有祈雨、演戏等公共生活,村社还管理水利的使用。
探讨生活与制度的关系,移民不失为一个比较恰当的研究对象。清中叶东北奉天地区移民的生计与日常生活也往往是规避、利用甚至违反有关制度的产物。如按照规定或偷挖人参,违规租佃旗人土地或违规开垦土地,生活中违规造酒、贩酒,但是由于东北地旷人稀,官府治理地方的能力有限,也往往视而不见,因此流寓迁移之民在所谓封禁之地开发,转移了18、19世纪内地沉重的人口压力,生活在东北的移民也是关东文化的创造者。
也有学者强调运河研究应当从制度向生活转变。认为“作为一种水运工程,运河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下的经济措施,然后生发出诸如商业发展、社会活动、文化交流等内容。随着运河研究的不断深入,如何由‘从历史视角看运河’转而进入到‘从运河视角看历史’的模式中,对运河做更为深入的描述,成为新的研究方向。从宏大叙述的学术视角到生活经验的转向,‘生活方式’视域下的运河研究,或可为区域社会研究提供新的经验”。
倡导这种转变的还有海洋史研究。王利兵指出:当前学界对于海洋秩序的认识主要停留在国家主义的话语层面,而海洋秩序是民族国家制度实践下的产物,不该忽视渔民实践中的海洋秩序构建及其重要性;渔民实践中的海洋秩序主要表现在渔民群体日常生活的诸方面以及由此所形成的一系列传统、知识和规则,充分体现了渔民自身的能动性以及海洋的自由流动性,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秩序生成。
因此,应加强海洋秩序的渔民实践以及与国家制度互动关系的研究。
研究近代医疗社会史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讨论制度与生活的关系。杜丽红的专著《制度与日常生活:近代北京的公共卫生》
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近代北京的公共卫生,不仅描述了制度在组织和规则层面的变迁过程,更试图阐释制度如何影响日常生活的过程,旨在探讨20世纪初北京公共卫生制度演变及社会化过程的基本脉络与问题,即公共卫生制度如何诞生、如何变迁、如何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成为日常生活的规则。
杜丽红还认为,最近二三十年来近代中国国家-社会的研究偏重社会忽略国家,应引入“社会中的国家”研究路径,对国家与社会之间各种具体联系的过程及其本质进行描述。她提出,借鉴新制度主义研究,以制度重构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将国家和社会都视作不同结构和不同目的的组织,可看到它们以制度为中介展开形式多样的互动。
民国时期的新生活运动,政府主导、民间实践,可以有效地观察制度与生活的关系。国民政府倡导新生活运动,当然是在规训民众日常生活,
民众的日常生活亦有因应。在山西,给民众灌输了卫生、健康、文明的意识,对改善城市环境、培养卫生习惯、树立卫生观念、提振民众精神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看来新生活运动具有现代性,属于文明之进程。
将制度与生活联系起来考虑问题,在当代社会史研究中也较早被意识到。宋学勤指出,1949年至1956年是中国历史上制度变迁最为剧烈的时期,其间的社会生活亦是无时不变。以婚姻与家庭的变化为视点,将上层制度及政策的制定与社会生活的变迁结合起来研究,试图展示制度变迁给普通民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等方面带来的与过去迥然不同的变革。
她还认为,1956到1966年,中国社会发生了结构性变迁,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逐步得到强化。这期间户籍制、统购统销制、人民公社制、单位制等各层级的制度设计严密地规训了城乡居民的饮食、服饰等日常生活消费的状况。人民物质生活质量呈现出“两头稍高,中间较低”的波状发展态势,这与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城乡之间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与国家对社会主要资源的全面控制相统一。制度在规训社会生活时有其自身难以避免的局限,而如何构建制度与生活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让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生活,是当下我们需要探讨与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一环。
一般而言,历史学的制度与生活关系的探索,比较侧重于制度的实行对于生活的影响,关心制度的有效性与局限性的问题。
二、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的社会学探讨
对于“制度与生活”进行理论分析的主要是社会学界。上海大学的社会学家李友梅首先指出:对于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变迁的考察路径,“国家-社会”视角受到青睐。这一视角的基本特点:一是主要基于公民社会理论构建而成,其中的“社会”主要是指政治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二是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二元的权力对应和相互约束的关系;三是其价值取向是塑造具有高度自主性的公民社会,建立民主政治制度。
据此,改革开放以来普遍被视为国家逐步“释放”社会、社会不断自我发育成长的过程。
接着强调,但“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与社会生活实践始终存在无法摆脱的张力:该分析框架根植于西方的经验而非中国的生活实践,无法真实呈现后者的丰富内涵;注重在宏观层面阐释力量格局的转换,难以切入中观与微观的社会实践,难以观察到扎根于日常生活中的观念、行为所具有的丰富内涵;该范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国家层面的各种管理制度设计同人们的日常生活之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建构关系。
最后尝试构建“制度-生活”的分析框架,以“自主性”为观察对象,更有效地呈现和解读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生活的变迁过程。其所谓“制度”,是指以国家为主体的直接的和间接的社会管理制度,其与社会性、观念性制度相互交织,共同形成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制度丛”;“生活”则局限于人们日常的非正式科层化的社会生活领域,区别于高度工具理性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自主性”指镶嵌在生活之中、运作生活和改变生活的个体和群体的理性化——不是纯粹工具理性,而是多元化的和混合的理性——的自我选择、自我设计、自我组织和自我调控的行动。
这一分析框架并不背离国家—社会范式的价值取向,也不否定社会力量制约国家权力的企图,但具有自身的独特解释力量:它力图在具体的社会背景下解读制度与生活之间的既相互渗透、相互建构又相互矛盾的动态关系;它努力分析在一个强国家、弱社会的力量格局下,以及一个权利意识尚未发育的环境中,制度与生活之间的力量关系以及二者是如何相互改变的;它尝试在制度与生活的互动关系中分析社会力量和权利意识的发育和成长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制度与生活之间关系的转变逻辑。此外,作者还指出制度与生活之间的三种关系模式:“第一种是制度基本上依附于生活而存留;第二种是制度支配于生活、控制生活领域的自主性膨胀;第三种则是制度与生活进入一个相对和谐的状态。”
李友梅又同黄晓春、张虎祥等合著《从弥散到秩序:“制度与生活”视野下的中国社会变迁(1921—2011)》,
贯彻上述研究设想。其《导论》探讨了“国家与社会”范式的理论想象、“制度与生活”范式及其内涵等问题,接着按照时间顺序分三篇探讨了:革命诉求与政治的社会选择(1921—1949),共产主义实践与社会单位化(1949—1978),市场改革与社会自主性的多维萌发(1978—2011);余论部分讨论了中国社会生活秩序重建与公共性。
肖瑛进一步讨论了中国社会变迁研究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的视角转换问题。认为“制度”指以国家名义制定并支撑国家的各个层级和部门代理人行使其职能的正式制度;“生活”指社会人的日常活动,既包括各种权宜性生产的利益、权力和权利诉求及生活策略和技术,又指涉相对例行化的民情和习惯法。强调制度与生活视角的建构和运用,旨在通过对制度实践中正式制度代理人与生活主体互动的复杂机制的洞察,分析我国正式制度变迁的实际逻辑和方向,找寻民情变动的机理,以期把握我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总体性脉络。
上述学者集中在上海大学,反映了该校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特色,即强调从现实生活出发理解制度,理解国家,理解社会变迁。
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杜丽红《重构经验:历史学与社会学互动》一文,谈到“可以将中国社会的近代化概述为日常生活的制度化和制度的日常生活化两个面向”。提出要“回到日常生活,用社会学意识重新审视社会的历史,将隐含在现象背后的制度和制度环境挖掘出来,从而更好地认识社会结构、社会文化、社会变迁等内容,可为我们提供一个可行的研究路径”。
三、“日常生活”理论建构中对于“制度”的看法
马克思主义社会史理论中,“社会生活”占据重要地位。马克思主义社会史研究社会发展的一般构成——社会经济形态,根据生产方式决定社会性质。卡尔·马克思(Karl Marx)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生产方式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即生产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发展史反映的是经济的社会形态。
马克思所说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给人们留下了尚需解释的余地:一是人的生活可以是包括物质生活、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的广义的“社会生活”,也可以是与物质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并列的狭义“社会生活”;二是与生产方式并存的应该还有生活方式,它由于社会生活有广义、狭义之分而同样可分别为广义的生活方式和狭义的生活方式。
然而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并没有对具体“社会生活”和生活方式的系统论述。虽然弗里德里希·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晚年概括出“两种生产”理论,认为历史中的决定因素是“直接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生产包括“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与“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
不过恩格斯并未建构起“人类自身的生产”的理论模式,倒是后来的格奥尔格·卢卡奇(Georg Lukács)等“新马克思”者在其著作中发展出“日常生活”的概念。
如上所述,社会生活、日常生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分的两个概念。社会生活,“是人们以一定生产方式结合起来的共同活动过程,是社会主体的人与生活条件(环境)以一定方式相结合的特殊活动形式”。
而“把‘日常生活’界定为那些同时使社会再生产成为可能的个体再生产要素的集合”。
“生活也可以划分为社会生活与日常生活,或者划分为类生活和个人生活。”
正是基于日常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区别,我曾主张在已经开展大量社会生活史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日常生活史的探讨。
如果说社会生活特别是广义的社会生活通常包含生活活动与非生活领域的制度因素,那么“把个体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当作区分日常生活领域与非日常生活领域的基点”,
“环绕着个体生存和再生产的日常消费活动、日常交往活动和日常观念活动,构成了日常生活世界的基本框架”。
非日常世界则主要由非日常的社会活动领域与由非日常的精神生产领域组成,前者即“制度化领域”,“这是社会经济——政治诸制度的领域”。
后者“基本等同于人们习惯称谓的意识形态领域”。
因此,这就涉及如何处理日常生活与非日常生活的制度之关系。以历史学的眼光看,日常生活与非日常生活的制度这两个部分并非泾渭分明。如以人的再生产为例,人的生育观念与生育行为,未必完全是独立自我选择的结果,可能会受到国家赋役制度、经济水平的制约与影响。
对于我们历史学者而言,研究日常生活如果抛开社会经济的“制度化领域”、意识形态领域,恐怕就是脱离大历史而钻进小历史。传统中国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皇权支配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受到国家制度的制约,不应当将“日常生活”与“非日常生活”割裂开来,而应当将二者联系起来思考,这也就是我们开展“生活与制度”研究的出发点。
四、结语
一般而言,“制度与生活”的概念,会给人重视制度实践以及自上而下的感觉,作为以“日常生活”探讨为主追寻自下而上看历史的生活史,我们主张将生活置于制度之前,提出“生活与制度”的概念,希望研究更具挑战性,超越“制度与生活”,建立起小历史与大历史更加紧密的关联,为中国社会史的研究进行新的探索。
我以为从“生活与制度”出发的中国社会史研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将日常生活与非日常生活的制度化领域打通,即日常生活研究既注意自身的独特性,同时不排除与制度的联系性,将日常生活与社会生活融会贯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某些情形下不妨使用“社会日常生活”或者“日常社会生活”的概念。
(2)从生活史的角度促进制度史的研究,尽管对于社会制度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指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统一的社会形态,如社会主义制度。二是指社会一个方面的机构、设施、规则的系统体系,如政治制度。三是指各种具体活动、具体事物的纪律、规章、规程及某一种具体的行为模式,如奖惩制度”。
此外,还要注意:“制度是发挥社会控制的主要动力,如果说法律是作为正式制度出现的话,那么,民间惯例、规约、习俗等则可视作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无意识形成的、无须经由正规化而约定俗成的规则……人类社会的自发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非正式制度调节形成的社会秩序。非正式制度减少了社会惩戒制度实施的成本,保留了社会自治的空间,使日常生活得以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从日常生活的角度看其中的制度性因素,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制度内在化于生活,需要从生活理解制度,同时注意生活与制度的互动关系。最后,再次重申我已有的看法:“日常生活与非日常生活的互动是社会历史演进的重要方面。因此,在日常生活领域挖掘非日常生活因素,有利于建立日常生活与大历史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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