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所谓的“官场”包含两个要点:一是官拥有权力。但是,这种权力只能上承天子、下施于民,要求“臣下奉宪,无所失坠”。二是官不能拥有过多、专断的权力。因此,在设官上是以互相牵制为目的,进而形成严密的监察制度,以期实行有效控制。明清时期,府县官是“亲民”的“父母”之官,该府县的百姓都是他的“子民”。由于“子民”众多,士、农、工、商分属不同的层次,因此,各自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着,官府不打扰他们,他们也不会去烦扰官府,如费正清(J. K. Fairbank,1907—1991)所讲:“地方士绅和农民凡事只靠自己打点,仅在紧急情况出现时需要请示朝廷。”然而,官府的权威始终存在。这种权威,虽不经常去干涉民众的生活,但也是无事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