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三代社会形态为封建社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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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hter 发表于 2021-5-2 21: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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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三代社会形态为封建社会说



谢乃和(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学界以往对夏商周三代社会形态的探讨多聚焦于经济层面,对社会政治与文化形态却少有着墨,或多或少遮蔽了社会形态的完整面貌。三代“封建”不仅从历史事实上形塑了夏商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形态,而且十分契合经典作家的社会形态理论。缘此,夏商周社会形态为封建社会,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而且颇有助于新时期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理论本土话语概念体系的建构。


“封建”形塑了三代社会政治形态

封建首先形塑了三代社会的政治形态。封建的基本含义是对受封贵族裂土分民的政治行为,其成熟形态出现在西周,即“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尽管如此,在虞夏以前的氏族时代,早期族邦共同体因征服、兼并和社会治理的需要就已存在“别生分类”式的早期分封现象。如《国语·郑语》记祝融之后有己姓、董姓、彭姓、秃姓、妘姓、曹姓,诸姓之下又分出彭祖、邹、莒、楚等不同邦国,便可视为“别生分类”的具体例证。故《逸周书·尝麦》曰:“昔天之初,诞作二(元)后,乃设建典。”将分封推源至天地生民之初,自有“君”始就已施行“建”典。至夏商时期,这种早期分封仍盛行不衰。《尚书·禹贡》言“锡土姓”,《史记·夏本纪》则说禹之后同姓有12国。《殷本纪》谓契“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7国。至春秋,时人总结三代封建理论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在强调天子、内外诸侯、卿大夫层层“胙土”封建的同时,仍以“赐姓”和“命氏”等仪程保留氏族分土别居自然形成的早期封建政治文化现象。


随着三代早期国家的发展,封建被赋予了更多政治自觉的意涵。从卜辞来看,胡厚宣曾梳理出商代有诸妇之封、诸子之封、功臣之封、方国之封,说明其时已有封建制,至西周时则已发展成熟。周人“追念夏、商之亡由,旁设出宗子”,“分君亿疆”(史墙盘,《集成》10175)不仅将封建族群分衍的血缘内核规范化为宗法关系,更将夏商以来封建的政治因素制度化,形成了与宗法制相表里且含括臣僚、服制、爵制等立体式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由夏商以前的早期分封至周代的成熟封建,三代国家治理体系虽不断完善,但仍无法根除各族群分土别居的疏离关系,故封建制可谓是中国古代完全纳入自上而下严密监管体系的郡县时代以前的原初政体。


由封建原初政体形塑的三代社会政治形态的核心是等级化君主体制和多级臣僚形态。在三代尤其是西周封建制之下,天子以授土授民的形式封建诸侯,诸侯又在封略内分赐采邑于卿大夫,形成了“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层层分封的政治体制,在臣僚形态上则出现了“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的等级结构。不仅天子有王臣,诸侯有公臣,而且卿大夫等一般贵族也有家臣,臣僚系统遂有王臣、公臣和家臣之别。故郑玄注《仪礼·丧服传》“君,至尊也”曰:“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三代尤其是周代形成了天子君、诸侯君、卿大夫君的等级式君主体制,造就了王臣、公臣、家臣的多级臣僚形态,迥然有别于战国秦汉以降君主集权体制下一元化之臣僚。


由封建形成的等级化臣僚对早期王权承担的不同义务构成了三代政治中的服制形态。服主要指职事,清华简《摄命》周王命贵族摄曰:“毋递在服,勤祗乃事。”“服”即“事”之谓。服制实质是三代早期王权在各邦族分土别居的国家结构下对一统秩序追求的反映,即以“来享”表示“来王”之意涵。相传夏代就已出现以九州邦国为基本对象、以王为中心,每五百里向外扩展的同心圆式的甸、侯、绥、要、荒五服体系。如此整齐划一的服制体系虽可能出于后人构拟,但其中所反映出的九州物产及贡纳情况或有所本。《左传·宣公三年》提到“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古本《竹书纪年》也说夏后相“七年,于夷来宾”,就皆为夏代贡纳实践。至商代则主要实行内外二服制。《尚书·酒诰》说:“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将殷代众封建贵族按照职事差异划分为“殷边侯甸”和“殷正百辟”(大盂鼎,《集成》2834)两类。西周在继承商代二服制基础上又有所发展。西周早期夨令方彝(《集成》9901)以“三事令”与“四方令”对言,分别指“卿事寮”“诸尹”“里君”“百工”和“诸侯:侯、甸、男”,可能已有“邦内甸服”与侯服的划分。随着西周封建的发展,一些被征服的邦族通过褒封或参与盟会等形式获得周王对其原有土地、人口合法性的承认,实则变相地通过授土授民的方式确认了封建关系,如湖北叶家山曾国墓地M2出土的斗子鼎提到的“多邦伯”等皆属此类。这些臣服族邦被分别转化为宾服、要服、荒服,遂构成了“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的五服制。


等级君权体制下臣僚形态的具体等级差别,则构成了三代国家政治中的爵制形态。《孟子》等战国文献对三代爵制有系统的记载,不仅认为三代因封建制而存在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更将其细分为九命以确定各级贵族的“贵贱有别,尊卑有序,上下有差”。以《春秋》《左传》等所见,至迟在春秋时期确实已出现较为规范的五等爵序列。至于三代,尤其是西周爵制尽管存有争议,但由于其时因封建制的施行存有某种内外服贵族的等级差异则无疑义。这种等级差异首先是血缘性的,即在周人封建的同姓、异姓、庶姓贵族之间存在“周之宗盟,异姓为后”的宗法原则,但更重要的是政治性的。如西周封建册命礼仪下,内服贵族因受王册命而获得一定政治身份,并获赐相应的服饰、旌旗等礼器“以昭其度也”,形成“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的政治等级秩序。外服诸侯同样因册命而形成身份性差别。上引夨令方彝便说“诸侯”中包含“侯、甸、男”三种类型,新见清华简《四告》中也提到“建侯设卫、甸,出分子”,这些材料都显示周代诸侯包括侯、甸、男、卫等不同身份类型。尽管这些诸侯之间的等级关系尚难明言,但仍可在具体政务处理中发现不同诸侯的等级序列。如,西周中期士山盘(《铭图》14536)记录了士山经中侯到“鄀”“荆”“方”宣诏王命、复核三邦之“服”,展现出在服制运行中,外服诸侯间存在“周王—方伯—方国诸侯”的等级差异。


综上所论,夏商周三代由于施行早期分封或成熟封建的国家典制,在国家形态上形成了等级式君主体制和多元臣僚形态,进而形塑了服制及爵制等国家具体治理制度体系的等级性特征,而这些正是封建形塑三代政治形态的具体表现。


“封建”形塑了三代社会经济形态

封建还塑造了三代的经济形态。封建虽以封建亲戚和封邦建国为主要表现形式,但天然与土地、人口等经济要素相联系,其实质是用政治权力对以土地为代表的生产资料的再分配。从字源上看,“封”为会意字,象植树于土上之形,故“封”的本义与推土植树为界有关。《周礼·大司徒》载“辨其邦国、都鄙之数,制其畿疆而沟封之”,正是以封树来确定邦国、都鄙的疆界。在此意义上,“封”引申出疆界、田界的含义,封土为界也即划分土地,故封建必有赐土。孟子有言:“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以三代尤其是周代封建实例来看,土地人口皆为封建必备要素。如,西周早期宜侯夨簋(《集成》4320)记宜侯获封便受赐有“川”“宅”等土地和“在宜王人”“奠七伯”等人口。而内服贵族封建授土授民之事亦多,到西周晚期大克鼎(《集成》2836)记克获赐仍有埜、渒等田地及附属人口。故《礼记·祭法》言“天下有王,分地建国”,将分土建国之封建推崇为三代王者之通举。


封建形塑的三代经济形态的基础是土地王有、贵族分层占有的所有制。《诗·北山》言:“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左传·昭公七年》也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可见,周代确有土地属于国有或王有的观念。“王土”除去由王直接控制的甸服土地之外,“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以实现“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的贵族对土地的分层占有。土地为王所有、贵族分层占有的情况在商代已出现,如《合集》707正“乎从臣沚有三十邑……□臣沚…………邑”,说明三十邑经由商王册封实现了贵族占有。这种所有制的典型形态主要在西周,周代封建过程实际上也是“王土”的扩展过程,天子以册命的形式来确认与诸侯之间的君臣关系,土地以类似于宜侯夨簋和清华简《封许之命》中“侯于某(地名)”或赏赐物的形式分赐给诸侯,实际上成为诸侯“蕃屏周”职责的一部分,也就成为维系君臣关系的关键因素。从这点来说,周代的“天子建国”或“诸侯立家”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过,由封建所造就的贵族土地占有权也蕴含着向贵族土地所有权转变的契机。自西周中期始,在贵族之间出现了交换、赔偿等多种形式的土地转让现象。如,卫盉(《集成》9456)、五祀卫鼎(《集成》2832)分别记录了矩伯以数量不等的田产为代价从裘卫处取得觐璋、皮裘等贵重礼器的“以物易物”形式的土地交易,而九年卫鼎(《集成》2831)则提供了在王朝官员监督下裘卫与邦君厉土田交换的实例。但是,这些土地转让现象无法从根本上动摇西周土地王有制,直到西周晚期仍可见如虞虎鼎(《铭图》2446)“付虞旧疆”等由周王主导的土地改封现象。


封建造就的三代经济形态的核心,是对人口的贵族分层占有。如,前引《北山》《左传·昭公七年》所示,周代也有“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人口王有观念,但授民也是封建的必备要素之一。在三代地广人稀的状况下,人口是贵族赖以生存发展的根本。尤其对西周而言,周族人并不多,由周王封建所建立的内外贵族,获封土地上的主要劳动者和管理者多来自获赐的人口。这些人口经由封建,从王有转变为贵族占有。如,昭王时期中鼎(《集成》2785)提到“兹人入事,锡于武王作臣。今贶畀汝土,作乃采……惟臣尚中臣”,即人服属周人后,整体成为周王之“臣”。他们被分赐后,人身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也即中鼎所说,原隶属于周王的“臣”,经过封建采邑之后,变成了“中臣”,实现了贵族对人口的分层占有。“臣”不仅指如大盂鼎所言“人鬲自驭至于庶人”等农业劳动者,还包括以臣属身份出现的管理者。如,西周中晚之际季姬方尊(《铭图》11811)记季姬获赐的“畋臣”便包括“厥师夫曰丁,以厥友廿又五家”,即包括25家佃臣及管理者“丁”。除基层管理者之外,诸侯的高级臣属也有部分由王赐予,如山东高青陈庄出土的引簋(《铭图》5299),其器主“引”便是由王“申命汝”的命卿。故《周礼》言及邦国建置要“设其参,傅其伍,陈其殷,置其辅”,由王封建赐予诸侯臣属。


这种贵族分层占有的土地所有制和人身隶属关系造就了三代以贡赋为基本形式的分配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天子、诸侯、卿大夫等各级君主对社会产品的分配,即地租。孟子曾追溯三代贡纳制度之大概,“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说的主要是这一层面的产品分配。从孟子之言来看,三代具体的征收方式存在一定差异,但地租皆是各级贵族的主要经济来源。对天子来说,征收的社会产品不仅支持了王室日常所需,还可“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成为国家运转的基本保障。而在由封建所造就的各级君主之间,以天子为代表的上级君主往往要以贡赋的形式确认下级臣僚的服属关系,遂出现了对社会产品的再分配,形成了分配制度的另一个层面,即以天子为核心和以内外服贵族为主要对象的贡纳制度。内服贵族处王畿之内,较之外服诸侯,其职贡带有更多的经济意义。如,以卜辞所见,商代内服贵族要向王室献“众”等耕作者,提供兵赋,承担多种力役,是王室经济的重要补充。至西周时期,贡纳趋于制度化,西周中期祭公谋父言邦内贵族须“日祭”,春秋郑子产谓之为“贡重”。而外服诸侯多是“奉国地所出重物而献之,明臣职也”,即通过入贡的经济行为表达服属的政治意涵,不过也要承担王“求财于有方”的部分经济义务,故在西周彝铭中常见周王遣使督促贡纳之举。如,西周晚期驹父盨盖(《集成》4464)言驹父出使南诸侯,征取南淮夷之“服”。此“服”即南淮夷的贡纳,具体内容当如兮甲盘(《集成》10174)所说的“其帛、其积、其进人”,包括布帛、谷物及力役等。


综上所论,封建天然与夏商周三代土地和人口等经济要素相联系,无论从封建本义还是从封建具体进程上说,都具有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再分配的经济性质,由此封建形塑了三代的经济形态,造就了贵族分层占有的土地所有制和劳动力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形成了以贡纳为主要形式的内外服贵族有别的分配制度。


“封建”形塑了三代社会的文化形态

封建还形塑了三代以“德”为本位的社会文化形态。夏商周封建以“德”为理论依据,“选建明德”是封建的基本准则,主要含括“天命有德”和“天子建德”两个方面。“天命有德”是先民在朴素天命观下将早期族群的分土别居视为由天所封建,即“天命多辟,设都于禹之绩”。天所建唯以“德”先,《史记·五帝本纪》言:“自黄帝至舜禹皆同姓,而异其国号,以章明德。”缘此,三代遂有“封建厥福”观念,将有德受国视为天降之福。故《诗·大明》言:“维此文王,小心翼翼,昭事上帝,聿怀多福,厥德不回,以受方国。”类似记载虽多见于东周时期的文献,但新见豳公盨(《铭图》5677)“天命禹敷土,堕山濬川,乃差地设征,降民监德,乃自作配饗民,成父母,生我王、作臣”的记载表明,这一观念至迟可溯源至西周中期以前。由铭文还可知,“天命有德”不仅指“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的天子之封,还包括如“(皇天)祚四岳国”、“(帝)命皋陶下为之卿事”等天命臣属形式的其他贵族之封,即豳公盨所言“生我王、作臣”是也,三代贵族封建之“德”也随之等级化。

商代晚期开始随着早期王权的加强,“上帝作福”往往要通过“人其代之”的“惟辟作福”来体现,“天命有德”也逐渐演变成了“天子建德”,即由天子来代行天命依照贵族之“德”来封建。如盘庚在训诫众贵族之后说“予迓续乃命于天”,即由商王将诸贵族之天命接到人间,已经有了天子代天宣命的意味。周初封建中亦可见其踪迹,如清华简《封许之命》载吕丁获封之命,有“册羞折人”之语,即成王将册封吕丁之命进荐于天,换言之即吕丁通过王命获得了天命,由周王以德为据代行天命。故上引《左传·隐公八年》对三代封建理论总结以“天子建德”为始,强调内外贵族之封俱以“德”为先。《逸周书·小开解》言:“德枳维大人,大人枳维卿,卿枳维大夫,大夫枳维士。”亦指出“德”作为大人(王)、卿、大夫、士逐层封建的理论依据。

三代贵族封建以“德”为必备条件,而封建更是赋予了“德”丰富的内涵。首先,“德”指古族家世传统,多见于氏族时代族群分土别居式的早期封建。《国语·晋语四》言:“黄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异德。”又说“异姓则异德”“同姓而同德”之理,可见早期之“德”与血缘组织相连,常被视为由天所授,“德”初文中一目向上之形应由此故。周初封建亦追念于此,封陈言“神明之后”,便强调胡公作为虞舜之后的家世传统。其次,“德”指祖先之德,主要见于三代尤其是武王伐商后进行的“褒封”。古人认为古圣王之“德”乃“天之所启,十世不替”,故祖先之德常为子孙得以封建的依据。如,周武王“追思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强调的便是作为受封者先祖圣德。再次,“德”指宗族亲亲尊尊之德,多见于西周时期的宗法封建。如,《左传·定公四年》称西周封建为“选建明德”,而《僖公二十四年》则将其称为“封建亲戚”,清华简《祭公》则为“惟我后嗣,方建宗子”,可见“选建明德”即选建“亲戚”“宗子”,“明德”也即亲亲尊尊之义。正由于周代这种宗法封建的施行,方有“凡周之士,不显亦世”的宗族繁衍盛况,更使“孝”和“友”为主的“德”观念渗入国家社会的各个方面。“孝”亲宗族祖先,“友”尊宗族兄弟,核心是敬祖尊宗以为周屏。何尊(《集成》6014)载成王在宗庙“京室”中反复册诰“宗小子”何要以其父考“克弼文王”受天命代商为榜样,帮助成王“共德裕天”,即为姬姓宗小子德翼大宗王室保天命之例。复次,“德”指功德,多见于西周时期对功臣的分封。如,曾公编钟记曾国获封之由:“淑淑伯括,小心有德,召事一□,遹怀多福,左右有周,□神其圣。”所言之“德”即曾侯与钟所记,“伯适上帝,左右文武,挞殷之命,抚定天下”之功。最后,“德”指政德,多见于周代嗣封或加封,是受封贵族“德”之常态。前述几种“德”的内涵多偏重贵族始封,而贵族嗣封或加封则更看重其政绩,即“政德”。如,逨钟(《铭图》15634—15636)便有“先祖考政德”之言。《诗·江汉》记宣王“锡山土田”加封召伯虎,就因其“肇敏戎公”,在军事职责中立下军功之故。清华简《摄命》记周王命摄“夙夕经德,用事朕命”,也是令其常怀政德不废王命之意。上述由对天命、祖先的追索转到对现实功业与政德的推崇,彰显三代封建的理论依据——“德”理性化的演变趋势。

三代始封贵族得以封建是因为有“德”,而其子孙能否“袭封”依然在于“德”,而且需要“帅型祖考”之德。一方面,册封者如周王要“仪刑文王”,效法文王之“德”。《尚书·顾命》记成王之言,“在后之侗,敬迓天威,嗣守文武大训,无敢昏逾”,即要敬畏天命、效法文武。此义为历代周王所遵循,直到两周之际平王册命晋文侯时,还在强调“肇型文、武”。由于封建是“德”之延伸,更是天降之福,故嗣君有再行封建之事者,往往被时人视为有“德”。《江汉》诗末,召伯虎便称颂宣王“矢其文德,洽此四国”。而因宣王有封建申伯与韩侯之事,故尹吉甫作《崧高》《韩奕》美颂之。另一方面,对受封者“帅型祖考”的告诫之语也是册封命书中的常见内容。如,《韩奕》言“缵戎祖考”,《江汉》也称“召公是似”。又如,师鼎(《集成》2830)记恭王告诫师,“用型乃圣祖考,隣明令辟前王,事余一人”,要求师像其先祖考侍奉先王一样侍奉时王。这实际上是对由始封所造就的君臣伦理的再确认。周代实封贵族如此,褒封诸侯袭封亦然。如,乖伯簋(《集成》4331)记:“乖伯,朕丕显祖文、武,膺受大命,乃祖克弼先王,翼自它邦,有共于大命。”周王命乖伯效法祖考之义显明。从这点来说,封建不仅塑造了贵族“帅型祖考”的“德”的传递模式,而且肇端了三代君臣以“德”为核心的政治伦理。

综上所论,“德”是三代封建的内在理据,但因封建的类型不同进而赋予了“德”文化的多重内涵。不唯如此,“德”也缘于封建的施行,由始封君传播至子孙袭封者,袭封者也要通过不断的“帅型祖考”来强化对祖先“德”的认同,三代社会文化也随之带有了以“德”为本位的色彩。

夏商周封建以早期和成熟分封为基本形式塑造了三代政治上的等级式君主和多元臣僚形态,同时以“授土授民”为内容造就了王权所有、贵族分层占有土地与人口的经济所有制,而以“德”为本位的分封理论则形塑了三代的文化形态。缘此,三代可谓是名副其实的封建社会。

不唯如此,夏商周社会形态为封建社会不仅符合三代历史实际,而且也十分契合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众所周知,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问题比较明确地提出了“三形态论”,即人的依赖性社会、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社会,以及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三个发展阶段。人的依赖性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不管是生活资料的生产,还是人自身的繁衍及社会制度文化,都“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而这种支配在夏商周时期就体现为对“族”的依附关系。不同于西方,三代早期国家并没有对具有父权制性质的氏族组织结构进行质的改造,而是在家族、宗族等氏族组织基础上滥觞国家,在封建进程上则形成了以氏族为基础的夏商氏族封建和以宗族为基础的周代宗法封建的不同历史阶段。应该说,三代社会史实与马克思关于人类早期社会形态以“人的依赖性”为特质的理论界说若合符契。

总之,夏商周为封建社会说不仅证实了马克思有关社会形态理论的合理性,而且用“封建”这一中国古代传统的概念界说三代社会形态,也颇有助于当下用本土话语体系构建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古代社会形态理论。




文章来源:《史学理论研究》2021年第2期,注释从略。
转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理论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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