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尔康 | 宗族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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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hter 发表于 2021-4-19 20: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作者:冯尔康,南开大学荣誉教授
来源:《清代宗族史料选辑》序言

关于宗族的属性及其在中国历史上的作用,近现代的学术研究者倾心关注,政治家亦有论述,笔者也多年从事这方面的研讨,这里不拟像写作规范性论文那样,而是综合前贤时彦和个人的研究,概要地表述个人的见解。拟从五个方面来认识中国古代的宗族,这五个方面大约也是中国宗族的特点

一、从贵族组织到平民组织,宗族在很长时间内具有等级性宗族作为社会组织,商周时代,宗族制与分封制相结合,宗族是各级贵族的团体,由王族、卿大夫士族组成,平民应当也有宗族,但微乎其微,其时是贵族宗族时代,也是典型的宗族制时代。秦汉是典型宗族向中世宗族转型期,到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皇族之外,最主要的是士族,它是官员的主要构成成分,在很大程度上掌控朝政,引领文化生活、消费生活潮流,其时寒门宗族较古典时期也有一定程度的壮大。随着地主制经济的发达和科举制的实行,宗族制再次转型,宋代以降,官员宗族、缙绅宗族、平民宗族依次演进,到了明清时期,绅衿、平民宗族成为宗族的主体。这种演变过程令人产生三点认识:其一,宗族具有等级身份性质。宗族具有身份性,由皇族(王族)、各级贵族、官僚、缙绅、平民等不同社会身份所构成。这种身份性在先秦时代最明显,宋代以后身份性大为减弱,但是在祭祖仪式的规格上,贵族、不同品级官员、生员、平民有法制性的差异,实际上还是等级区别。其二,缙绅、平民宗族逐渐成为宗族主体。在中国古代,皇族(王族)始终存在,政治地位未变,但平民宗族发展壮大,世族、士族消失了,无世袭特权的官僚无暇长期经营宗族,退职的缙绅和有功名的读书人(绅衿)需要、有力、有暇组织宗族及开展活动,于是在各个等级的宗族中,绅衿、平民宗族成为宗族的主体、宗族的最活跃成分。其三,宗族经历了大众化过程,拥有最广大的成员。当宗族是贵族、士族组织时成员相对较少,宋代以后,先秦的大宗法彻底地为小宗法所取代,小宗可以立嗣,逐步取得祭祀始祖权,于是宗族民间化和大众化同步进行和实现,在绅衿、平民宗族迅速发展的同时,宗族扩大了其成员的组成范围,不限于五服宗亲,只要是一个始祖、始迁祖的后裔,均是宗族的当然成员,这样一来,平民百姓可以参加宗族活动,成为宗族的一分子,成为有组织的人,与同宗血亲有了宗族的社会组织关系。宗族日益民间化、大众化,将广大民众组织在它的团体之内,成为民间最具广泛性的团体。要之,传统社会晚期的宗族,是绅衿、平民的组织,是广大民众的组织。
二、始终是合法组织,极短时间内有波折作为社会组成部分,宗族生来就是合法的组织。她是宗法制度的产物,初期是贵族组织,中世演变过程中的士族,以及其后的官僚宗族、绅衿宗族,都是特权者的团体,当然是合法群体。至于平民宗族,由政府允许的祭祖权、实际认可的祭祀始祖权,可知它是政府承认的合法民间组织。
再从政府的政策来看,宗族不只是合法的,它在宗法观念主导下的活动更受到鼓励,历代政府实行“以孝治天下”的政策,诸如举孝廉、旌表义门和孝子顺孙,这是在承认宗族合法性的前提下实行的政策。政策的施行在客观上增强了宗族的凝聚力。政府在法律方面的“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实行连坐法、宗亲法,也以现实中存在着宗族为前提,而这种“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正是宋儒要求扩大民间祭祖权的一种根据。
宗族不仅是合法组织,在中国历史上也几乎是唯一的历时最久的合法组织,因为其他可数的合法团体,如佛教、道教比之晚出千年以上,行会、会馆历史之短,更无法与之相比。宗族在其历史发展长河中,也遇到过被视为不合法组织的麻烦,在20世纪后半叶的三四十年间,宗族被视为非法组织,宗族公产被没收,管理人被作为地主分子或坏分子处理。这是全部宗族历史的一个插曲。
总起来说,宗族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是合法的社会组织。

三、教忠教孝的伦理观念,附属于主流意识宋代以降的宗族往往宣称其宗旨,是“尊祖敬宗收族”,或曰“尊祖敬宗睦族”。尊祖,强调“一本观”,以祖宗为团聚宗族的旗帜。尊祖,讲求孝道,孝顺父母、祖父母,同时睦族,若对族人如同路人,不予关爱,一本之祖会伤心难过,即为不孝,所以宗族观念的核心是孝亲睦族。孝道,最简单的内涵是孝养长上,做到生养死葬,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可以说是低层次的要求,它的高层次境界是光宗耀祖,是子孙能够出人头地,有钱、在地方上有名声还不够,为官做宦,得到皇上赐予的荣誉——封典,才是真正的光宗耀祖、光门庭。
出仕,服务于皇家,得到表彰,是忠臣,做到移孝于忠。孝的内涵本来就有忠的要求,所以忠与孝是一致的。于是从家族讲,要移孝作忠,从国家讲,是求忠臣于孝子之门,并要臣下移忠作孝。因此宗族讲孝道,包含了忠与孝的双重内容。总之,宗族以孝道为伦常,包含了孝亲、忠君、睦族的丰富内容。宗族为使族人能够实现孝道,制订祖训、宗规、族约,讲的就是忠孝睦族,以及夫妻、友朋、御下的做人道理,宗族还通过祭祖或朔望的聚会,宣讲帝王圣谕、法律和圣贤遗训、祖训,灌输孝道的纲常伦理。
忠孝伦理,是皇家道德观念,宗族接受并照搬过来。但是在实践上,如同“孝”的多层次一样,宗族及其族人是难以全面做到的。忠、孝有一致性,也有矛盾性,有忠孝不能双全的对立,是尽孝还是尽忠,是先尽孝后尽忠,还是先尽忠后尽孝,从观念到实践,人们有不同的见解和做法。在历史长河中,长时间内是先家后国,宋代以后,先国后家的观念开始占据上风,不过这只是观念层面上的东西,而很难是实践方面的。人们首先顾及的是家庭的利益、宗族的利益,而不是国家的利益,正因此,孙中山提出改造宗族、建设国族的主张。
产生于血缘群体的宗族,尊祖敬宗睦族,是小团体意识,虽然有讲求尽忠为国的因素,但是是难以实践的。

四、宗族的自治性与某种社会中介作用历朝皇帝宣称爱民如子,实际上多数并不真正关心民间痛痒,如顾炎武在《华阴王氏宗祠记》所云:“自三代以下,人主之于民,赋敛之而已尔。凡所以为厚生正德之事,一切置之不理,而听民之所自为。于是乎教化之权,常不在上而在下。”国家不做“厚生正德”的事情,对百姓如何谋生,如何改善生活不闻不问,只知道向百姓征收赋役,百姓的事情只好自行调理。人主还要说对百姓进行教化,百姓怎么能够听从官员的说教?而宗族成员在一起,可以相亲相爱,互助谋生。因此宗祠可以教育其子姓,所以说“教化之权常不在上而在下”。教化是一种权力,是宗族的自我管理权,其内容包括内部管理、参与“社区”事务及奉命参与国家事务三大方面:
一,宗族管理内部事务,主要内容是:登记族人户口,将族人按房系编制起来,以此成为内部管理的基础,以便开展活动,如作为祭祀祖先、编修族谱、发放救济的依据;组织祭祖活动,作为凝聚族人的手段;制定族人行为规范和施行家法;管理宗族公产和发放救济;组织族谱编修,最能反映她的凝聚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调解族人间纠纷;管理宗族聚居村落的公共事务,进行村落建设,如修建族人公共活动场所祠堂、寺庙、文昌阁,生产、生活性的公用道路、水源与水利设施,社会治安防卫事务。
二,宗族对外部事务的管理与协调是:各宗族共同管理社区寺庙道观;联保维护社区治安;调解宗族间冲突;组织民俗节日活动。
三,政府允许宗族参与的官府事务:司法上的送审权、审判过程的参与权及执行过程的协助权;职官制度中一些内容的实行,需要宗族协助,如官员丁忧、起复、更名复姓、荫袭、封赠,都需要有族人甘结,或族谱验证;比较细小的民事纠纷责令宗族处理,如立嗣案件,县官常常交由宗族解决;允许宗族某种程度干预族人财产权,如寡妇出卖、转让故夫遗产,必须通过宗族,得到族人认可才能实现;保护宗族公产,如果族人伙同他人盗卖、盗买祀田、义田,处以加重刑罚,或流放,或枷号示众。
历朝政府没有自治的观念,也就不可能明确宣布给予宗族自治权。不过宗族在内部的自理权和“社区”事务的参与权上,就同后世所说的“自治”发生了联系。特别是在政府多项政策及其实施过程中,宗族参与执行,令她走出内部关系范畴,在官民之间进行活动,使得宗族有了政府认可的某种自治权。
“自治”,是近代外来词汇,具体到自治团体而言,是指民间自行组建的团体,民主管理其内部事务,是得到政府承认的合法组织,甚至可以像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辞源》“自治”条所说,是“受国家之委任,自己处理本团体内之事务”。这样的团体可视为政府和社会的中介物。传统社会宗族的自我管理,在政府允许的有限范围内进行,受着政府的严格控制。而且在其内部实行宗法性族长制,民主成分远不充分。总体讲自治程度较低,与近代自治概念差距甚大。然而也不应当忽视宗族具有的自治成分,故而用“自治性”概念来表述这种状态。

五、宗族社会属性分析及其历史地位给事物定性,以明了其特点,是必要的,然而属性确定,往往让人产生绝对化的认识,常常只看到事物的主要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并不能够真正全面把握事物,笔者在这里尽量避免出现这种差错。
1.专制主义之基础与族权是封建“四权”之一说辨析在中国古代,宗族是专制主义的统治基础。关于各个时期宗族的政治作用,宗族产生以来的几千年间,可以区分为四个阶段。宗族出现初期的殷周时期的贵族制,就成为政权的支柱,其时君统、宗统合一,周天子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宗族首领。经历秦汉的转型,魏晋至隋唐世族、士族制的第二个时期,君统、宗统虽然分离,国君依靠士族进行政治治理。宋元明清第三个时期的祠堂族长制和族老制,在皇权允许下,从事民间“自治”,成为皇权的附庸。20世纪以来,宗族走到她的第四个时期,逐渐克服其宗法性,向近代民主团体方向演变,以至变异性地产生同姓俱乐部式的宗亲会。在前三个阶段,宗族依附于政权,是政权基础,所以五四时期吴虞在《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一文中认为,宗族是中国专制主义的根据。古代宗族依附于政权,它的族长管理制(习俗),被后世定性为封建族权,成为封建“四权”之一。
但是应当注意到族权有多重性,它固然有宗法性,但同时也有民众性和自治性、中介性。族权多重性,对政权而言,宋代以降的宗族民间自我管理,以求生存,它代表成员利益,在有条件情况下要反映成员意愿。如同顾炎武所说,官府对百姓不能教养,而宗族“自教养”,所以宗族具有依附于政权及为成员谋利益的双重性,它不可能完全与政权一致,它与政府有不协调的一面,这一点不宜忽视,若一味强调它的附属性,就容易抹杀它的自治性和中介性。族权多重性,对宗族内部而言,族长有其宗法性统治的一面,但作为社会组织的管理者,其协调、维护全体利益的作用,亦不可忽视。
特别是到了传统社会后期,宗族实行小宗法制,族长多系族人遴选产生,若他犯有重大过失,族人可以黜退他,重新遴选族长,因此在宗族管理中有着某种民主因素。在这里笔者需要饶舌的是:民间组织的宗族,反映民众诉求,关注民众生活,她的宗法性说教是一回事,生活实践本身是另一回事,应当看到这种不同。
2.宗族活动对中国历史的影响和宗族作为研究中国历史的一种视角宗族制度多方面影响古代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面貌,影响民间社会生活,并使之打上它的烙印。最主要的是,历朝政府实行“以孝治天下”政策,在官制、教育、法律、伦理多种领域中落实,令宗族发挥其作用,借此达到稳定政权的目的。宗族史,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中国历史的缩影:
其一,国家的君主制和宗族的族长制性质是相同的,可以说,从上到下,家长制一以贯之。
其二,在很长时期内,国家、宗族的宗法等级性是一致的,社会等级构成是皇帝-贵族-官僚-士人(有功名的读书人)-平民-贱民;宗族的结构式是皇族-贵族宗族-缙绅宗族-平民宗族。
其三,宗族社会性与社会性质同步演进:古代君主制社会演变为近现代转型期社会;宗族则由祠堂族长制宗族演变为近代族会暨议长制,进而演化为宗亲会会员大会暨理监事会制。

宗族的宗法观念,深深影响着后世社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支配人们的行为,诸如小团体观念和家长意识、宗派意识流行,讲究血缘、亲情关系,重情轻法,令人难以产生个人主体意识,而有依赖思想。这些都不利于社会的前进,需要彻底清除。基于这种认知,笔者以为研究中国历史,可以从研讨宗族史入手。当然,这只是一种方法,一个角度,不会也不可能排斥其他研究法。
3.发扬宗族自治性精神自古以来的宗族,虽然没有成为真正近代概念的自治团体,但其自治性,已经为民国时期学者所认识。陈独秀在1919年发表的《实行民治的基础》一文中写道:“乡村有宗祠,有神社,有团练;都会有会馆,有各种善堂......像这些各种联合,虽然和我们理想的民治隔得还远,却不能说中国人的民治制度,没有历史上的基础。”梁启超在《中国文化史》讲到地方自治的社会基础,以他的家乡广东新会民间自治的传统为例:“上祠堂”的“耆老会”是乡治组织,除了交纳钱粮是地方政府的事,其他的乡间事务都由他们办理,“此盖宗法社会兑余之遗影,以极自然的互助精神,作简单合理之组织。其于中国全社会之生存及发展,盖有极重大之关系”。
他们肯定以至认同这些基层社会的组织具有民治精神,发掘宗族的自治性及其合理性,并宣示于世人。宗族的自治性含有的某种民治、民主因素,是实行民主制的一种社会背景,或许可以说是今日村民自治的前奏。宗族所表现出的民间自治精神,后人认识不足,宜予以发掘、发扬。后世实行民主政体,它就是一种观念的、实践的依据。专制主义因素、民主因素共存于宗族之中,哪种因素占主导地位,取决于后世根据世情需要所做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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