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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刁含勇‖土地革命战争前期的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新探(1... [打印本页]

作者: fighter    时间: 2021-4-21 10:46
标题: 刁含勇‖土地革命战争前期的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新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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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含勇: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讲师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并以此形成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经典阐述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也揭示了其中蕴含着“民主”和“集中”两种字面上看似矛盾的制度要素。两种要素的糅合与互动,使民主集中制在党的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动态的演进过程,决定了中共对民主集中制进行探索与建设的复杂性。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是中共民主集中制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一方面,在建党早期的发展基础上,中共开始明确地构建起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内涵和制度框架;另一方面,中共开启了独立领导武装斗争环境下对民主集中制建设的进一步探索,极大地影响了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组织建设的发展趋势。
目前学术界对这一时期民主集中制发展形态的研究还很少见。近年来,一些学者的研究涉及民主集中制的某些制度架构及运作情况,但主要是将其作为其他论述主题的佐证,又或是仅在长时段的研究主题中简单提及。实际上,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的民主集中制呈现十分复杂的发展过程,其中包含了中共中央的领导制度、中央与下级地方党部之间的权力运作关系、中央与苏区及红军之间在交通困难条件下的权力运作关系。艰难的斗争环境、复杂的组织格局以及重大历史事件冲击下的实践选择,都极大地影响到这一时期民主集中制的呈现形态和发展趋势。因此,这一课题的研究还有着很大的拓展空间。
本文将从中共组织史的角度入手,在充分利用史料的基础上开展实证研究,聚焦民主集中制的内核——决策制度,包括权力的配置与上下级党部间的权力关系。本文的研究将时间范围界定在土地革命战争前期,以1927年大革命失败为始,到1933年1月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迁往苏区为止。这一时期转入地下的中共中央地处上海租界之内,与国统区、苏区的下级党部发生联系,特殊的组织架构赋予了这一时期民主集中制以阶段性的特殊运作形态。本文的研究客体主要是中央与国统区地方党部之间的权力关系,毕竟这一时期大部分时间内党的革命工作重点是主要位于国统区内的城市地区,更重要的是,正是这对权力关系中包含的各种因素,促成了这一时期民主集中制理论内涵和实践形态的转变。至于这一时期另一重要研究客体——中央与苏区党部之间的权力关系,将另文专论。
一、大革命失败后的最初探索(1927.7—1928.6)

1927年大革命失败前夕,中共在组织发展上已经出现个人专政与组织涣散交织的局面。有鉴于此,1927年4月27日召开的中共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着重强调了组织建设,会后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明确“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然而,革命危机的加剧并没有留下多少时间给中共来改善组织状况。大革命失败后,中共领导的人民革命斗争进入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的活动被迫转入地下,开始独立领导革命武装斗争,民主集中制面临着艰苦的斗争环境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
1.集中与民主并行的努力
由于字面含义上的两重性,从民主集中制诞生至今,一直存在着对其理论内涵的争论。但若仔细对比分析,可以发现这些观点都显示了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种制度要素的叠加,这一特点也给理论界定和实践把握带来困难。早期中共党人还暂时缺乏马列主义的理论基础,要把握好这一最初从苏俄移植过来的组织制度,自然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虽然中共二大通过的首部党章已经加入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但在实践中如何贯彻好这些原则,并没有具体说明。在大革命失败前的中央文件中,也几乎看不到对民主集中制的进一步理论阐释。最初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更多是在实践中摸索,亦被现实情况所引导。大革命失败后,针对组织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中共同时加强了集中制和民主制两方面的建设。
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要素,是早期中共党人十分重视的制度原则,一些党员甚至直接将这一来自俄共的组织原则称为“中央集权制”。大革命失败前后出现的一系列权力混乱、组织涣散的现象,更要求在组织上必须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权威。在中共五大党章已经加强组织“集中化”的基础上,1927年8月7日在汉口召开的中共中央紧急会议(史称“八七会议”)通过组织问题决议,进一步突出了“现时秘密状态之中,需要最大限度的集权”。在横向的党部决策上,决议规定六大召开前中央委员会的一切职权由中央临时政治局集中执行,各级党部委员会的一切职权则由各级党部的常委会集中执行,常委会的产生由上级党部机关批准;在纵向的党部关系上,则要求严格上下级党部之间的极密切联系,明确党的纪律就是一切党员对“党部机关之一切决议及决定,调遣等等,应当绝对的服从”,破坏纪律的党员将受到“从严惩办”。这份决议延续了中共五大以来加强集中制的发展趋势,也是对大革命失败后秘密政党斗争需求的回应。然而,此时中央加强组织集中化的意图,受到了现实情况的严峻考验。
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原则,在于“下级组织必须绝对执行上级组织的一切指示”以及需要一个“享有权威的党中央”。由于大革命后期中共中央在决策上的动摇和失误,中央权威被破坏。尽管大革命失败后瞿秋白等人极力稳定中央领导,但无法有效扭转中央权威弱化的趋势,中央“越来越丧失了自己的影响”。中央权威是民主集中制里“集中”要素的核心,它的缺失直接导致组织秩序的混乱。先是广东省委、湖南省委、鄂北特委等地方党部在八七会议后的各地暴动中违反中央指示;接着江苏省委在省委全会上通过决定,要求中央政治局部分常委离开中央;广东省委由于对中共中央关于广州起义决议案有异议,在省委全会上通过决议案,实际上否定了中央决议案;湖北省委、安徽省委在未经中央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改组了武汉、芜湖的所有党组织;应由同级党部领导的共青团,也在抗议“机会主义”的要求下,不止一次地越过党部去承担革命运动的领导任务,甚至“希望摆脱一切束缚走上独立道路”。上述种种现象显示中央对地方党部的权力传递出现问题,党的集中制已经受到制约。
在这一局势中,中共中央努力通过多种方法恢复中央对地方的权力。首先是通过改组下级地方党部恢复组织秩序。从1922年的第一部党章开始,就规定了上级党部可以改组违背上级决议的下级党部,但在大革命失败前,中央对地方党部的改组并不多见。而在八七会议后,中央接连改组了数个违反中央决议或命令的下级地方党部。例如,中央派王荷波、蔡和森为代表,在1927年9月组织成立中共中央北方局,改组了反对中共五大、不执行八七会议决议的顺直省委;1927年11月改组了在秋收起义中完全违背中央策略的湖南省委;1928年2月改组了否决中央决议的广东省委。通过改组,中央逐渐掌握了对地方党部领导成员的人事任免权。其次,中央通过加强纪律惩罚来维护中央权威,尤其是率先执行政治纪律。大革命失败后,中共中央运用纪律处罚的力度远大于先前时期。1927年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政治纪律决议案》,列举了南昌起义前委、广东省委等地方党部违抗中央决议的“严重错误”,对涉事党部给予全体警告的处分,对相关党部负责人给予开除、撤职等严重处罚。这是党史上第一次专为政治纪律而制定的中央决议案,大多数涉事党部所犯的错误在性质上“都关系到是执行还是反对八七会议总方针的问题”,主要针对的就是中央对下级地方党部之间的权力关系。在这之后,政治纪律开始从中央向地方党部甚至军队党部推广,以强化组织的集中制权威。此外,在这一时期,中央还推行巡视工作以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巡视工作始于1922年中共二大党章所规定的“中央特派员”,后发展为大革命时期的“巡行员”,以对地方“实行指导全部工作”。1927年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在组织问题决议中将这一工作正式命名为“巡视”,要求党内“应当开始建立各级党部的巡视指导制度”。此时中央提出巡视工作,就是要以此手段进行各级党部的“改造工作”,解决中央决议“往往在各地并不执行”的问题。如果说大革命时期的“巡行”工作还主要是停留在中央决议里的一种期许,那么11月扩大会议后巡视工作则在全党范围内得以实际推行。中央对各地党部的改组工作,大多数是通过派出中央巡视员进行的,如尹宽对安徽省委的改组、蔡和森对顺直省委的改组、苏兆征对湖北省委的改组、贺昌对湖南省委的改组以及中央巡视员对上海党部的改组等。同时,中央还通过巡视工作来检查各地执行中央决策的情况,对执行不力或拖延不执行的党部进行处罚。在中央的要求和推动下,一些地方党部也开展了巡视工作,例如江西省委、广东省委、满洲省委、湖南省委等开展了巡视工作,以传达中央决议,指导和改组下级党部。需要指出的是,此时的巡视工作更多出现在中央组织决议的相关工作要求中,它体现为中央试图推行的一项具体组织工作,尚未形成全面确立的党内制度。中央并未对巡视工作作出明确的理论规划和操作安排,也没有作出专门针对巡视工作的决议。具体的巡视工作更多由中央操作,开展巡视工作的地方党部数量相当有限。通过上述措施,大革命失败后转入地下的中共中央,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下级地方党部的权力,恢复了中央集权的党内组织秩序。
在加强组织集中化建设的同时,中共也在有针对性地着力推动组织民主化的发展。大革命失败前后,党内缺乏民主化的情况突出,正如瞿秋白在大革命失败前夕指出的,“官僚式的纪律观与流氓式的纪律观”造成了党内的“书记专政”。1927年9月,蔡和森在《党的机会主义史》中进一步阐述了党内缺乏民主化的表现,“既无党的讨论,又无选举制度”,“只有上级机关的意见和是非,而没有下级党部及群众的意见和是非”。从中可见,组织民主制所应包含的选举制、集体领导等要素,当时在党内是存在严重问题的,在下级党部里尤为显著。事实上,中共五大就开始有针对性地加强“民主制”要素的发展。在共产国际的要求下,五大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提出“从中央省委以至支部”要“强毅地实行集体的指导”。在大革命失败后的困难环境下,中央决议仍多次强调党内民主主义和集体领导,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927年12月10日发出的中央第20号通告。通告聚焦八七会议后为清除各级党部所谓“机会主义余毒”而进行的改组,贯穿其中的内核就是民主制的组织要求,其中包括各级党部的改组“必须经过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的选举”,并且在选举前要让与会者对中央决议及党的问题材料进行“激烈的辩论”;扩大党的民主化至最高程度,“一切实际斗争的策略上的决定,尽可能经过党员群众的讨论”,如果讨论在极困难的环境中无法实现,也“必须使上级党部的策略得到党员群众的了解”。这份决议所强调的选举制和集体领导,正是民主集中制里“民主”的核心要素。
接着看这一时期组织民主制的运作情况,中央层面主要体现在集体领导上,在八七会议选举的中央临时政治局领导成员中,没有人再拥有过去陈独秀那般的威权,常务委员之间也都是平等的。这意味着在既有组织制度的框架下,中央领导集体中暂时不存在可能导致家长制专断的因素,中央基本上是通过集体决策来实现领导的。尽管中央提出并运用了政治纪律,但之后中央对政治纪律的执行是很慎重的,还纠正了一些地方党部滥用政治纪律处罚下级党部不同意见的行为。在作为下级的省级地方党部层面,民主制发展的情况更为复杂。针对党内的选举制,中共中央在1927年底规定,除非该地党部极端没有基础或因特殊问题不能行使职权,又或者下级党部请求,上级党部不要派人去担任书记或常务委员。从大革命失败至中共六大以前,省级党部领导成员的产生,有的是依据党章通过本党部选举产生,再由中央批准,例如这一时期的山东省委、满洲省委、福建省委即如此。有的则是由中央直接委派,委派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要直接对严重存在“机会主义”的党部进行改组,例如对顺直省委、湖北省委、广东省委领导成员的直接任命;二是某些省级党部当时已经不具备选举的条件,要求中央直接委派,例如被国民党当局严重破坏的江西省委、当地组织基础薄弱的安徽省委。这种地方党部人事权上的选举制与委派制并存形势,很大程度上也是大革命失败后最初一段时期内中央同时力推集中制和民主制的现实反映。至于地方党部的集体领导,诸如山东省委、福建省委、陕西省委等选举制开展较好的地方党部,集体领导的情况也相对较好;但也有诸如安徽省委等党部出现了少数领导人专断的现象,这与当地党部组织基础、党内生活、领导人作风品质等情况有着直接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革命失败后的最初一段时期内,中共中央在民主集中制建设问题上,还十分重视下级党部对上级党部的监督权。中共五大党章对此就作出明确规定:“党员及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决议不同意时,得各该党部过半数党员的同意,得对于上级机关提出抗议,但在抗议时期内,未决解以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这一规定是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实施细化,以下级党部的“抗议权”来实现对上级党部的监督。即使在1928年初加强上级党部权威的情况下,中央依旧重视民主化要求,强调党员可以对指导机关进行批评,甚至在将指导机关的错误“归纳成确实而明显的纲要”的情况下,可以“提到上级指导机关,要求撤换”。然而,中央最初对集中制与民主制并行的努力,很快在现实环境和重大事件的影响下,出现了有侧重的转变趋势。
2.极端民主化与民主集中制
如前所述,民主集中制蕴含着“民主”与“集中”两种制度要素,对尚属十分年轻的中共而言,如何把握好两种要素在整个制度运作中的边界关系,是革命环境下组织发展的长期难题。在土地革命战争前期,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文本尚处在构建阶段,理论内涵尚在探索,实践中的准确把握更是困难复杂。大革命失败后对集中制与民主制并行加强的努力,固然是民主集中制发展的“应然”目标,但实践中很快出现了极端民主化的弊病,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共对民主集中制理论内涵的深化与侧重,也极大影响了其发展趋势。
“极端民主化”是大革命失败后才在党内出现的政治名词,由中央委员蔡和森首先在中央第一次改组顺直省委时提出。八七会议后,中央为肃清“机会主义”、充实工农代表,于1927年9月派中央代表王荷波、蔡和森至天津改组顺直省委。但在9月22日的改组会议上,顺直省委书记彭述之反对改组,并与中央代表发生激烈争执。作为中央代表,蔡和森为此做了《党的机会主义史》的报告,提出:“我们现在应改造真正成为列宁主义的铁的组织铁的纪律,真正成为是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由下而上的党内讨论尽可能的发展,由下而上的选举制度,应尽可能的采用,工农同志应尽可能的参加指导机关,党内事情应尽可能的使党员群众知道,这些都是改造组织的重要任务。但这些施行到什么程度什么界限呢?以不妨害集中制和革命行动的需要为界限。超越此界限的极端民主的要求,也是不能容许的。”作为党内的理论家,蔡和森已经注意到民主集中制里“集中”与“民主”在实践中存在冲突的可能,从而为实践操作提出了一个界限——民主制不能妨害“集中制和革命行动的需要”,一旦过了界,就成了“极端民主”。对顺直省委的改组并没有根本解决极端民主化的问题。1927年10月,中共北京市委遭奉系军阀严重破坏,由蔡和森临时主持的北方局把批判矛头指向极端民主化,认为“北京几个少数知识分子便发生极端民主化和不守纪律的恶倾向,这便是此次北京市委被破坏的主因”。北方局为此警告指出,以后若还有极端民主化倾向的胡闹,将“决不宽容地执行纪律”。在蔡和森等中央代表看来,顺直省委少数领导成员抗拒中央的改组决定,这种不服从上级决定的行为是对“最大限度的集权”的挑战,在地下斗争的严峻形势下是“不能容许的”。在接到蔡和森的汇报后,中共中央立即以决议案表明态度:“在严重的白色恐怖之下,知识分子的极端民主化的要求也是不能容许的。如上次北京几个知识分子要求极端民主化,反对直隶省委及党部改组的胡闹,以致北京党部全被破坏。以后北方党部当从此种错误倾向上予以严重纠正。”这是中共中央首次在决议中正式提出“极端民主化”,将它置于集中制的对立面加以否定和批判。此后,“极端民主化”与“民主集中制”互为对立的表现形式,将多次出现在中共的组织发展历史中。
如果说此时中共中央还意图推动集中化和民主化的并行发展,那接下来极端民主化对组织秩序的破坏加剧,则使中央逐渐向集中制侧重,并由此进一步构建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改组后的顺直省委内部矛盾反而趋向激烈,工作情况糟糕,中央代表蔡和森在1928年1月再次对顺直省委进行改组。由于保南地方党组织未派代表出席这次改组会议,当地党部以“省委不合法”为由,竟在河北正定自行组织了“第二省委”。因为改组是由中央代表主持的,“第二省委”不仅造成地方党部的分裂,更是对中央权威的挑战。顺直地区的严峻情况让中共中央感受到了集中制所受到的威胁,主持中央工作的瞿秋白认为:“民主主义化是很重要的任务。但是有一种特殊的倾向,就是反对集权,主张‘下级群众’不满意的政策便要改,下级不满的人,上级要立刻撤换。”瞿秋白的观点显示了中央已经意识到集中化与民主化之间存在冲突的紧张关系,现实迫使中央必须尽快对民主集中制里两种制度要素的边界作出界定。
1928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中央致顺直省委及全体同志信》,通过处理省委的改组问题,阐述了此时中央对民主集中制的看法:“关于党内相互的关系问题,你们(顺直省委)也作出了许多错误。主要的是抛弃了民主集中制。你们说‘假使我们的工作同志与大多数群众反对党的政策,则(党)必须接受群众的意见而改正党的政策’。又说‘党的群众不满意某一党部之时,则当立即解散该党部,重新改选’‘新党部的工作人员不必由上级党部指定’。此外,你们还以为当某党部正在讨论中央议决案而未决议接受之时,则任何中央的决议不能施诸实行。这种倾向是很明显的。如此中央既不能派遣新的指导同志到某党部去帮助他们,而既有中央,其一切决议便可由下级党否决不执行,那么,这个中央还要他做什么?党内的民主化自然是非常必要。尽量的使党的群众讨论一切党的重要问题与尽量的从群众中,用选举的方法提拔新的指导干部的人才,非常的必需,但是绝不能因此便忽略了党的集中制。党内的集中制就是党的高级指导机关可以而且应当纠正下级机关及群众的错误观念及办法(尽量的实行党内的民主,但是绝不能忽略集中制的原则)。只有领导机关很巩固,省委很有威信,中央很有权力,党才能在秘密的环境之下进行工作。”在这封信中,中央所列举的顺直省委“极端民主化”行为,主要表现为强烈冲击了党的集中制。这使得中央在肯定民主化重要性的同时,又必须强调不能忽略集中制。事实上,这封信件应该在中共民主集中制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因为它如风向标一般,明确展现了中共中央开始调整民主集中制的发展方向。在这封信中,中央认为顺直省委“抛弃了民主集中制”的主要表现就是“忽略了党的集中制”,意味着中央明确“集中制”才是民主集中制的根本。信里还有另一句话值得重视,那就是中央强调“党内的民主化不是为民主而实行民主,而是工作的一种方法”。这些内容结合在一起便不难看出,此时中央已经认定民主集中制里应以集中为主、民主为辅,意味着大革命失败初期两者并重的发展路径开始向集中制侧重。
在经历了秘密环境下的残酷斗争后,中共中央进一步明确了这种转变。中共六大召开前夕,共产国际代表尽管多次要求中共“必须根据选举原则成立党的领导机构”,但在艰难环境下,他们也不得不承认“地下工作的艰苦条件自然会给党内民主原则的实施带来严重困难”,进而许可了在“不能进行党委会的正常选举”的情况下,通过“上级党委会任命的办法来建立新的党委会”。在随后中共中央发出的组织工作通告中,尽管白色恐怖之下中央主张“党内民主主义仍应尽量的扩大”,但其内容仅限于“一切党的政策必须传达到每个同志,并且使他们有讨论的充分可能”。这份通告在阐述组织发展中的民主制内容时,已经不再提选举制,而主要是决策的事后知晓和讨论。与此同时,集中制被摆在突出位置,“必遵守集中的原则,一切问题既经党部决定任何同志只有服从决议执行工作,对于违反决议抗命不行的同志应严格执行纪律加以制裁”。这种转变的趋势将在随后的历史中进一步显示其影响。
需要强调的是,大革命失败初期民主集中制在党内发展的种种状况及转变趋势,不能忽视一个重要的历史背景,那就是中央缺乏权威的困境。民主集中制有效贯彻的必要条件是必须有一个具有权威的党中央,但八七会议上新成立的中央临时政治局没有经过党的代表大会的选举。中央缺乏应有的权威,第一次“左”倾盲动主义错误下的损失更加剧了这种权威的缺失。进入1928年,中共中央“越来越丧失了自己的影响”,导致“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省里的方针”,甚至已经有一些党内领导公开号召成立新的共产主义政党。此时支撑着中共中央权威的共产国际认为,中共迫切需要召开党的代表大会,通过新的选举来加强中央的威信,甚至一度要求不晚于1928年4月就召开中共六大。中共六大后,中共的民主集中制有了新的发展局面,迎来了更复杂的环境和更艰巨的挑战。
二、权威危机背景下的曲折发展(1928.6—1931.1)

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尽管受到共产国际的极大影响,但六大选举产生的正式中央领导集体,在法理上解决了过去近一年时间里中央权威弱化的问题,为民主集中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六大以后,新的中共中央着手解决组织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延续并加强了组织集中化的发展趋势,却遭遇又一次中央权威危机。
1.中共六大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文本解读
在中共六大上,临时中央的领导成员肯定了1927年11月中央扩大会议后加强组织集中化建设的必要性,认为中共五大以后中央与地方党部之间的混乱关系已经得到很大改善,中央与各省负责同志已经建立起较好的联系。在讨论大会的政治报告时,周恩来认为上级党部对下级党部的改组“不能机械的说不对,有时是可以帮助的”,进而强调“要反对绝对的民主制,因为目前是极严重的秘密时期”。这实际上批评了大会前在某些地方党部所出现的极端民主化现象。6月30日,周恩来在大会上作正式组织报告时,承认党组织在集中制与民主制上都存在缺失,但重点仍放在了对极端民主化的批判上,称其“走到一个小资产阶级民主制上去了”,反而让“真的民主集中制倒没有执行”。这一报告将“极端的民主”与“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组对立关系加以呈现,显示中央实际上更偏重民主集中制里的“集中”要素。与之相呼应的是,这份报告在最后的“今后组织任务”部分中,虽然提出“实行党内民主主义”与“巩固党的集体的指导力量”等民主化要求,但更多是一种简略的原则性要求,更值得注意的则是另一项要求,即“在秘密党中,各级指导机关的选举或指派须视当时的条件如何决定”。这一规定显然比原则性要求更具有操作性,且很明确地表现了中央在日后实践民主集中制的侧重,即代表“民主”要素的选举制不是无原则的,必须服从于实际条件,也就是要服从于集中制的要求。
中共六大是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召开的唯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它在民主集中制的发展历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梳理中共六大通过的与组织工作有关的若干决议文本,既可以体会到民主集中制内涵上的两重性,也能清晰地展现出中央在组织制度上侧重集中化的发展趋势。在六大通过的《政治议决案》中,对民主集中制的工作要求仍然兼顾了“民主”与“集中”两种要素,既要“秘密条件之下尽可能的保证党内的民主主义;实行集体的讨论和集体的决定”,又要“反对极端民主主义的倾向”。但接下来通过的更为具体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提纲》,就明确展现了集中制与民主制的边界关系。决议在阐述党内民主主义时,特别指出现在党内组织的基本问题是“由家长制转变后倾向于极端民主主义”,并且强调这种错误倾向的表现是“极端的自由选举观念”,“抹杀了党在秘密条件之下指导机关的选举权及布尔塞维克的民主集中制”。结合这些内容不难看出,作为“民主”要素根本制度的选举制,在秘密条件下必须接受上级党部的集中指导,这就是民主要服从集中的需要。反之,超出集中制要求的民主,就是极端民主化了。又由于当时党内的主要组织问题是极端民主主义,这也就要求六大以后党要侧重于加强组织集中化。当然,这份决议依然要求发展党的民主化,加强党的集体领导,主要内容是“使党的全部能不断的讨论各级工作的主要问题”。
在中共六大的决议文本中,最重要的当属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六大党章”)。六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新的内容建构,对比五大党章,显示了中共在特殊时期侧重于组织集中化的发展特点。首先,在五大党章已经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六大党章在第三章“党的组织系统”部分进一步将民主集中制确立为党的组织原则,并且开创性地阐述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包括“(1)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2)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3)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且切实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前两项是民主制的要求,分别是选举制和集体领导;第三项则是集中制的要求,即下级服从上级。实际上,第三项原则的篇幅远远多于前两项,强调决议只有在“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通过的上级党部决议“应无条件的执行”,即使“某一部分的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于该项决议时,亦应无条件的执行”。其次,六大党章除了保留五大党章中关于上级党部对下级党部的审核批准权,在侧重集中化的要求下,第八条内容正式在党内法规上确立了党部任命的委派制,“在秘密环境之下,于必要时党的下级机关得由上级机关指定,且经上级机关之批准,得指定新委员加入党部委员会”。由于触发指定下级机关的条件是较为模糊的“必要时”,这给六大以后各级党部把握“选举”和“委派”的尺度带来了考验。另一条具有长远影响的新内容是中央委员会可以“在数省范围内成立中央执行局或中央特派员”以指导各党部工作,产生方式是由中央委员会“指定”,并只对中央委员会负责。这亦是加强中央对下级地方党部集中领导的重要举措,具有典型的集中制特点,并在日后逐渐成为中央领导下级党部尤其是苏区党部的重要制度。再次,对于地方党部的决策权力,五大党章规定“地方党部对于地方部分的问题有自行解决的权利”,六大党章则改为“党的组织在共产国际和党的决议范围内,对于地方问题有自由处决权”。这一修改内容确定了下级党部的决策权须服从于中央决策的集中权力。此外,五大党章曾在“纪律”部分规定的下级党部对上级党部决议的抗议权,在六大党章中被删除,使得上级党部决议的集中权力在法理上不再受到来自下级党部的任何对抗。
总体而言,六大党章根据实践进一步丰富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内涵,在组织制度的构建上基本保留了“集中制”与“民主制”的制度要素,但也从实践要求出发,系统体现了秘密环境下侧重于集中化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加强了对于集中制的发展要求。党章是党内最高法规,六大党章又是中共七大以前17年时间里唯一一部党章,它对日后民主集中制的发展有着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当然,它也即将受到六大以后组织发展形势的实践考验。
2.集中制的高度强化与中央权威危机
六大选举出的中央领导集体回国后,首先便要解决给民主集中制带来极大冲击的顺直问题。极端民主化造成的顺直问题持续发酵,顺直省委下属的唐山、乐亭、玉田、遵化四地党部以新省委并非投票选举产生为由,不承认中央改组省委的合法性,擅自成立了“京东护党请愿团”来反对新省委,并赴天津和上海控告新省委和负责改组的中央代表刘少奇。这在中央代表眼里,“显然有分裂党的倾向”。新的中央政治局为此批评顺直地区的党部“走入小资产阶级极端民主化的错误”,竟然“可以不执行省委的决议,下级党部的决议倒反要省委执行”。中央认定京东四个地方党部对抗省委的行为“违犯了布尔塞维克党的组织原则”,是“很明显的破坏党的组织系统、违反党的纪律的行动”。中央为此派周恩来赴顺直地区巡视,对省委进行了第四次改组,扭转了顺直党组织的混乱状态。需要注意的是,伴随着解决顺直问题的过程,中央在六大以后开始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作出进一步论述,首先针对的是民主制的边界。巡视顺直的周恩来认为,不能要求上级处理每一件日常事务、每一个琐碎问题,都要经过一般党员同意后才能施行,这样的民主不论哪个阶级社会里“永远找不出来”,党的民主是将党的决议、政策和策略直接交给党员去讨论和实行,同时要求每个党员都要积极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中共中央在给顺直省委的信中明确指出,真正无产阶级的民主化是“要同志普遍讨论党内的政治问题,要有最群众化的各级代表大会讨论党的政策工作,少数服从多数,产生各级指导机关赋予执行一切政策工作的全权而不是什么票选或非票选”,并且强调“要在上级机关指导之下去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集权制”。这两段话综合起来便能看出中央的态度,即下级党部的民主制主要是选举制以及对上级决策的知情权、讨论权,但选举制必须服从于上级机关的集中权力。
顺直问题其实只是当时党组织发展困局中的一个典型。在大革命失败后的一年里,中央权威原本就缺乏,加上决策失误,六大前后的中共实际上已经处在动摇涣散的状态。各省党部中都有些干部宣传中央及地方组织中存在派别问题,从而否决上级党部的决议。继顺直问题后,党内又发生了严重破坏组织制度的江苏问题。由于不满江苏省委在上海工人罢工等一系列工作上的领导,中央政治局在1929年初决定由中共中央兼任江苏省委,实际上取消了江苏省委的职权。此举立即引起江苏省委的强烈反对,认为这是中央侵犯地方的权力,此事应交江苏全党来讨论。江苏省委作了反对中央的宣传,一度造成省委与中央的对立,甚至有人意图联合各省以反对中央。由于江苏省委的财政来源相对独立,又能单独与外省通信,一度形成了几个省联合响应的形势。中共中央为此专门召集省委联席会议和外省党部来中央负责人员会议,首先保证外省对中央的服从,再着手处理江苏省委的问题。在周恩来的主持下,中央政治局决定中央不会兼任江苏省委,但同时决定处分省委成员并对省委进行改组。原省委常委成员李富春、何孟雄等人被调离省委,中央指定政治局候补委员罗登贤担任江苏省委书记,并指派李维汉、任弼时等人组成新的江苏省委,江苏问题暂时得以解决。江苏党部的做法严重破坏了党的组织原则,挑战了民主集中制和中央权威。同样,江苏问题也并非偶然发生,而是各地组织问题的积累和反映。伴随着对顺直问题、江苏问题的解决,中央开启了六大以后加强对地方权力的一系列举措。
从对顺直、江苏两个省委的处理情况来看,中央加强集中化的措施,主要依靠的是改组和巡视。与六大以前不同的是,这一时期中央对地方党部的改组,已经有了中共六大党章和组织决议所赋予的党内法理支撑,自上而下的改组不再受到下级党部以民主为要求的反对。每当中央在推行重大决策时,如遇到下级党部违抗上级或执行不力的情况,为了保证决策在下级党部的贯彻落实,改组成为加强集中制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例如1930年2月中央因整肃托派问题而对顺直省委的再次改组;4月为推行革命高潮的工作路线而对湖北省委的改组;4月中央对在中东路斗争中拒绝中央正确指导、存在右倾的满洲省委进行改组。由大范围改组所带来的组织变化,则是中央对下级党部领导成员的委派制变得更为普遍。在六大以后的约两年时间里,福建省委、浙江省委、湖北省委、湖南省委、山东省委、江西省委、安徽省委、广东省委、广西省委、满洲省委等国统区主要地方党部负责人都是由中央委派;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江苏省委仅在1929年11月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其余15次重建或改建的省委领导机构,其领导成员都是由中央任命。尽管党章明确各级党部的选举制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但秘密环境下的斗争条件使得委派制推行的“必要”变得更为强烈和普遍,就连高度重视中共党内民主的共产国际也不得不承认,秘密条件下的选举制“不能在所有的党部都实现”。通过委派和改组,中央实际上逐渐牢牢掌握了下级地方党部的人事权,这是加强组织集中化最牢固的基础。此外,对于那些挑战上级党部权威、破坏集中制的党部,中央在处理时基本采取了坚决否定的态度。例如在顺直问题中反对省委并分裂党部的唐山市委、在安徽党部纠纷中反对省委的芜湖市委,尽管中央也确认两个省委存在错误并对负责人进行了处理,但也没有姑息那些对抗上级的党部,对唐山市委、芜湖市委的负责人分别予以撤职和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在这一阶段,中央采取的另一项强化集中制的重要措施是巡视工作,如果说之前的党内巡视还停留在中央的工作要求层面,那么在六大以后的巡视工作则正式被确立为党内的一项重要制度,标志是1928年10月中央颁布的第五号通告——《巡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中共首次针对巡视工作制定党内法规,对巡视做了全面的详细规定,要求中央、省委、县委、特委都须设专人开展巡视工作。条例开篇即指出巡视的首要目的就是“使上级党部之一切策略,工作计划和指导能正确地被下级党部接受和执行”,总的目标是“使六次大会的各种决议能够彻底的传到下级党部以至每个同志的脑中”。上级党部派出的巡视员负有“改造党的组织”的职责,在“得到派出他之党部之委托和批准”下,可以直接改组巡视区域内的最高党部及以下各级党部。从巡视工作目的和巡视员权限的内容中可以发现,开展巡视工作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将中央决策权力向下级党部进行有效传递。巡视制度的确立和大范围推广,是六大以后中共组织工作的重要发展,中央和国统区、苏区的直属下级党部间基本上建立了巡视工作的联系。不少地方党部亦明确巡视工作是“考察下级党部是否执行党的一切政治任务和策略”和“实际指导下级党部”的。六大以后,中央对决策信息的传达和对下级党部的大范围改组,基本上都是以巡视工作为载体开展的。在非常困难的交通条件下,巡视工作密切了中央与地方党部之间的直接联系,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地方党部的集中权力,中共中央在六届二中全会上已将巡视工作视为“目前密切各级党部关系加强政治指导的主要方法”。
1929年6月召开的中共六届二中全会,可以看作六大以后中央加强集中制建设的阶段性成果总结,亦是民主集中制形态发展的里程碑。中共中央在全会上回顾了六大以后处理顺直问题、江苏问题及推行一系列强化集中制措施的经过,认为新中央九个月以来的工作已经“将党从散漫无组织的状态中挽救出来了”,党的削弱趋势渐趋稳定,党内逐渐走向巩固一致的道路。在肯定集中制发展成绩的基础上,中央在《组织问题决议案》中进一步阐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和要素边界。中央站在肃清极端民主化倾向的立场上,强调在严重的白色恐怖之下,“党内民主化的执行限度是应当有条件的”,进而提出了组织发展的具体要求:“党在各地必须实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最高机关的决议,下级机关应当无疑地执行。在必须的时候下级党部的委员与书记,上级党部可以指派。一方面民主集中,一方面逐渐实行党内民主。”从这一论述中可以发现,中央此时很明显地把民主集中制的重心放在“集中”上,在话语使用上,民主集中制往往等同于集中制要求。随后,决议陈述了中央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阐释:“民主集中制也不是对立的,是党内生活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化。”这一阐释也就意味着民主制必须服从于中央及上级党部的集中权力,具体表现在政治讨论须有原则有范围,“不是漫无限制的自由论战”,谈论的原则和范围就是在上级机关“正确的指导之下”;目前环境下的选举制,“更须有指导的选举,而上级党部指定的办法也还需要”。此外,民主制的内容还包括“党内有集体的指导与向党员群众作有系统的报告”,即集体领导和讨论知情权,这是防止和纠正党内错误的最好办法。
六届二中全会后,顺应组织集中化发展的趋势,中共中央在不同场合对民主集中制作过诸多阐述和解释,构成了这一时期民主集中制的内涵重心,明确了其中的要素边界。六届二中全会后不久,中央在给鄂东北特委的信中就指示:“我们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所谓民主,是说党内一切还没有决定的问题,党员可以自由发表意见,指导机关应该由群众中选举,会场中的问题都取决于大多数。集中乃是要一切党员必须服从决议,下级机关必要服从上级党部的指导。”这显示民主集中制里“民主”要素的内容是决议前自由讨论、决策时少数服从多数、选举制,“集中”要素的内容则是服从决议、服从上级。当然,由于中央与特委联系不多,特委的组织建设又相对落后,这里中央只是列举了民主集中制的要素成分,还未提及要素边界及实践重点。随后的论述,则愈发表现了对集中化要求的侧重发展。在1929年下半年与党内机会主义、托洛茨基主义反对派的斗争中,中央明确提出:“服从大会决议,服从指导机关的指导是布尔塞维克党之民主集中制的最高原则。”结合之前所列举的民主集中制的要素成分,便可清晰知晓,中央认为民主集中制的最高原则是集中。次年,中央在给福建省委的信中有过这样一段表述:“减少集中的成分,在目前斗争过程中都是不利的。况且民主化之需要,正是为的集中指导的便利。”这进一步表明民主集中制的要素边界——集中为主、民主为辅。对集中制的高度强化,在特殊时期确实大大增强了中共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但由于实践经验的缺乏和现实斗争带来的冲击,组织集中化的发展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1930年“左”倾冒险主义在中央占统治地位时期,党的全国组织会议通过决议,认为“党目前处在严重的残酷斗争的环境与准备夺取政权的严重任务之下,党的组织形式,必须要采取更严密更集中的原则”,进而提出了党组织“完全军事化”的要求,“全党形成一个军营,一切指挥绝对集中,完全以军令行之”。与此同时,决议却将民主制置于前所未有的弱势地位,认为“目前党的组织在民主集中的原则之下要求扩大党内民主,这是削弱党的力量,松懈党的组织”,甚至还提出“党的民主集中的原则,必须根据党的主观的条件,来确定党内民主范围的扩大与缩小”。事实上,从当时党组织发展实际情况和军队组织发展特点来看,“党组织军事化”下民主范围缩小到了极不正常的状态,就连“党内自我批评”这一基本组织制度也被边缘化。在当时的特殊环境下,强调集中并没有错,但压缩甚至牺牲民主,给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消极影响。就在这次全国组织会议的前后,组织高度集中化带来了强烈的副作用。
民主集中制里的集中制要求,主要在于服从决议、服从上级,并没有限制党内监督和自我批评。然而就在六届二中全会前夕,驻上海的共产国际代表发现中共党内存在反倾向斗争扩大化的现象,某些中央政治局委员带头将来自下层党员的批评和监督视作不信任中央的“小资产阶级倾向”,对此进行压制或者诉诸纪律。之后不久,由中东路事件的宣传问题引发了中共中央与陈独秀之间的论争。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白色恐怖和八一游行失败带来的党内不满情绪,安徽、上海等地的一些地方党部站出来反对中央,一些干部也攻击中央指导机关。这些情况无疑给党的集中制带来了冲击,中央对此进行了斗争,通过决议要求在思想上组织上对反对派进行路线斗争,并开除了拒不服从中央的主要反对派成员。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中央于1929年11月提出了“集中”才是民主集中制的最高原则,全党要服从上级党部的一切决议和指示,在党的策略上一致行动。这一斗争形势巩固了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但在当时情况下也混淆了正常的党内监督、党内批评,先前已经存在的反倾向斗争扩大化现象进一步加剧,党内的检查纠错机能也因此衰弱。就在不久之后的中共江苏省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代表中央参会的李立三所作的具有“左”倾思想的政治报告,引起了与会江苏代表中不同意见的激烈争论。李立三在当时给持不同意见的何孟雄等代表扣上“反对国际”“反对中央”“取消派”“调和派”等帽子,用“压服”的手段通过了肯定“左”倾思想的决议案。发生在江苏的一幕,只是当时一段时间内党内组织情况的缩影,当民主制被压缩到不正常的情况下,党部决策的集中权力就有走向偏颇的危险。在“左”倾冒险主义的影响下,趋向集中化的各地党部也出现了以“反倾向”斗争“压服”党内不同意见的现象,如河南省委的负责人就不准省委成员发表不同意见,谁要与“左”倾思想下的任何小问题主张不同,就会被斥为“右倾机会主义”“取消派”“小组织活动”。此外,在“党的组织需要军事化,要更集中与严密的指导”的要求下,党内成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动委员会”来管理指挥即将开展的武装暴动。行动委员会合并各级党部、团部、工会等组织,拥有绝对集中的权力,组成人员由中央完全指定。这一组织制度以委派制取消了各级党部、团部等组织的职能,实际上取消了选举制这一最根本的民主制度。驻上海的共产国际代表为此给中央政治局去信,严厉批评中共中央要在“民主集中制”里限制“民主”的做法,认为“艰难条件下不能实行‘民主选举领导机构’”的做法前所未有,“限制自我批评”的要求也绝对是错误的。日后中共中央也承认,“立三路线”下给批评者妄加“小组织的罪名”,“抑制了党员对指导机关的正确的自我批评与取消了党内最低限度的民主化而复活六次大会所指斥的惩办制度与家长制度”。“左”倾冒险主义能在全党形成巨大的消极影响,在组织层面的重要原因,就是中共在组织高度集中化的同时压缩了民主制,失去了对组织检查纠错的机能,更让集中制缺失了趋向合理性的前提,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发展历程中一个重要的经验教训。
这一时期民主制的发展相对有限,首先看中央党部,中共中央在这个阶段并没有党章中所规定的选举领导集体的工作安排。1930年8月6日成立的“中央总行动委员会”取消了党、团、工会的正常活动,但中央总行委并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不过,民主制的另一重要原则“集体领导”,在中央层面则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贯彻执行。中央政治局内部基本都通过集体领导进行决策,政治局主席向忠发亦要服从决策时的多数意见。这一时期中央的“左”倾冒险主义路线后来被称为“立三路线”,但这并非李立三的个人所为。只是在当时中央政治局的几位负责同志中,李立三的能力和口才最为出色,于是中央政治局才决定将一切有关与远东局争论的问题统统委托李立三去处理。在1930年中共中央与共产国际远东局的冲突中,中央领导人就强调说,中共中央向来是集体领导,绝不能同意远东局把李立三同政治局分开来批评。即使中共六届三中全会已经开始检讨之前的“左”倾冒险主义错误时,依旧强调“政治局是集体指导的,负责问题是整个的”,不允许党内说“立三主义”,这也进一步印证了该时期内中央依旧是通过集体领导进行决策的。
再看地方党部层面,在中共六大之后的最初一段时间里,各地党部在组织民主化上依旧呈现参差不齐的发展局面。有的地方党部在推行组织民主制上比较出色,例如江西省委,通过选举制产生省委领导集体,并且要求各级党部按期开会实行集体领导;有的地方党部则缺乏党内民主,例如前面提到过的安徽省委,负责人独断专行,以惩办手段压制民主。随着六大以后中央对集中制的高度强化,不可避免地对地方党部实施民主制带来了冲击。首先,中央指定地方党部的情况变得越来越频繁,极大挤占了选举制的空间。到1930年年中,取代各级党部职能的地方行动委员会完全是由中央指定的,这实际上就暂时停止了地方党部的选举制。其次,一些地方党部的集体领导受到集中制高度强化带来的不利影响。以河南党部为例,1930年七八月间,“左”倾冒险主义路线已经在河南省委内部引起巨大争论,省委多数常委、委员不赞成省委书记童长荣对河南革命形势“过火”的估计,但童长荣将反对者斥作“机会主义”“取消派”,在未获省委讨论通过的情况下,擅自以个人意见形成省委决议,甚至自行改组省委,将反对者调往他处,河南党部的集体领导因此被严重破坏。必须指出的是,日后在抗战中牺牲的童长荣烈士并非品格作风恶劣之人,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还是“左”倾错误路线之下组织高度集中化带来的影响,童长荣的行为可以绕开同级地方党部集体领导的监督和批评,主要由于“他是执行中央路线”。
民主集中制是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形成多数意见的集中,从而发挥集中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更何况,集体领导、自我批评等民主制可以揭露党的缺点和错误,使其及时得到克服或清除。在缺失了民主制的保障后,党在“左”倾冒险主义路线之下不能形成正确有效的集中,给革命事业带来了巨大的挫折和损失,反而让越来越多的干部和党员对中央及上级省委的领导产生怀疑和不满,中央再次面临权威危机。不仅如此,六大以后中共中央权威的树立,很大程度得益于共产国际的支持与帮助,但由于1930年中央在决策上与共产国际产生的严重冲突,共产国际否定了中共中央的盲动政策并批评李立三形成了一条与共产国际对立的政治路线,这使得中央又失去了六大以来的政治权威和理论权威。共产国际远东局甚至撇开中央政治局,直接煽动中央委员和其他党员反对中央政治局,进一步加剧了中央权威的丧失。如前所述,中央权威是民主集中制的必要基础,这一基础的缺失必将导致党组织的集中难以维系,组织秩序也将因此而崩坏。原本只想清理“立三路线”和“调和主义”的共产国际米夫等人,没有预料到中央丧失权威所引发的严重后果。1930年12月28日,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在参加上海五个区的积极分子会议时,这些区的党部会议竟决定开除他们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和中央委员职务。1930年12月下旬,中共江南省委认为现在的中央不能信任,要求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临时中央,并开除周恩来、瞿秋白等人的中央委员职务;1931年1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党团开会通过决议,要求立即停止中央政治局的职权,让犯错误的周恩来、李立三等人离开中央指导机关。1931年1月3日,天津市委扩大会议宣布“中央、省委和天津市委的领导破产”,要求停止中央和省委的职权,号召各地党部一致斗争;1月5日,河北省委部分委员召集成立“河北省紧急会议筹备处”,否认中央及河北省委的领导,派出多人前往北方各地,号召各地党部脱离中央和省委而加入筹备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这次中央权威危机,使基本组织制度失去了效用。
三、中央权威与组织秩序的重塑(1931.1—1933.1)

尽管中共六届三中全会已经决定把党的革命工作重心转移到苏区及红军上,但从1930年底开始,中共中央的权威再次出现危机,“左”倾冒险主义路线统治中央时期一度被极端集中的权力所压制的党内抗议压力由此爆发。多个国统区地方党部和下级党部公开反对现行中央领导,要求自下而上地改组中央,党的组织秩序陷入紊乱。共产国际执委会否决了召开紧急会议改组中央的方案,指示远东局指导中共召开六届四中全会改组中央。
1.中央权威危机的消除
1930年12月抵达上海的新任共产国际远东局书记米夫想把自己的学生王明等人补充进中央领导机构,便以共产国际的权威,对中共六届四中全会进行了人为的布置和干预。这里不再赘述全会的具体过程,但要指出的是,米夫等人破坏了全会的组织程序和选举制度。中央领导机构成员的选举,是党的选举制乃至民主制最核心的内容,但没有民主基础的集中,在一个集中秩序已经紊乱的组织环境下,必然激起更为猛烈的反对。
六届四中全会结束后,出于对中央改组结果的不满,江苏、北方地区的若干地方党部和下级党部出现分裂党组织的行为,例如王克全等人反对六届四中全会后中央任命王明为江苏省委书记,召集部分省委委员成立了第二省委,王凤飞等人在上海的闸北区、沪中区等地成立了第二区委,拒绝省委领导;河北省委部分委员反对六届四中全会,先前成立的“河北省紧急会议筹备处”宣布脱离中共中央和河北省委的领导,以“河北第二省委”自居,并派人去北方各地党部开展活动,保属、太原、直南多地的党部在此影响下倒向反对派;北平市委过半委员反对六届四中全会;全总党团、海总党团、铁总办事处党团、上海工联党团、上海反帝同盟党团、苏准会等下级党部组织也出现支持反对派的声音。被中共中央开除党籍的罗章龙等人则成立了“中央非常委员会”以图对抗,还派人前往各地党部及苏区进行游说和布置。
此时得到共产国际完全支持的中共中央,迅速处理各地党部中的反对派力量。首先是对反对派领导分子进行分化,使其屈服并转而拥护六届四中全会后的中央,例如劝说反对派成员中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徐锡根和陈郁、中央委员余飞转变态度,服从中央领导。随后,中央陆续对存在反对派问题的地方党部和下级党部进行改组,例如针对受反对派影响最大的江苏和北方地区,由中央指派王明担任新设立的江苏省委书记并改组省委,派出中央代表团改组河北省委、满洲省委,以保证它们执行中央路线,还对全总党团、海总党团、上海工联党团、济总党团等有过分裂行为的下级党部进行改组,消除反对派影响,使它们“绝对地服从四中全会后新的中央政治局的一切决定”。大致到1931年4月,各地党部的反对派力量基本得到清除,中央权威危机结束,中共避免了分裂,重新形成统一。中央能够迅速结束六届四中全会后的组织混乱局面,固然要考虑到反对派骨干意外遭到国民党当局的围捕而损失惨重,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全会以后重新树立起来的中央权威。新的中央权威一方面来自组织制度里中央应有的法理权威,既然六届四中全会已经对“立三路线”“调和主义”进行了清算并改组了中央领导机构,并非反对派阵营的党部和党员就没有理由去反对中央,从而使反对派得不到更多的响应和支持而变得孤立。新的中央则可以按照党章赋予的权力,将反对派骨干开除出党,并且及时发出决议,要求各地党部不能与之发生组织关系。所以,当反对派游说广东党部时,以李富春为书记的广东临委反而认为反对派“未得中央同意”,“显然是超组织的行动”,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中央。另一方面,新中央得到了共产国际的全力支持。当时的共产国际代表着政治和组织上的绝对权威,就连反对派也只能寄希望于共产国际的理解和支持。代表共产国际的远东局警告反对派骨干,四中全会代表着国际路线,“反对四中全会就是反党、反国际”。在中央要求地方党部服从六届四中全会决议的指示信中,往往强调六届四中全会是“拥护国际路线”,反对派是“反国际”。得到共产国际远东局支持的中共中央无疑就此获得了政治上和组织上的权威优势,以此获得多数下级党部的支持,并成功分化、孤立反对派。
在中央权威的重塑过程中,还有一个必须注意的重要因素,那就是中央在财政上的支配优势。进入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除了极少数的自筹款项外,中共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共产国际的财政援助和农村根据地、军队给予的财政支持。共产国际的财政援助,一度在党的发展中起到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这一经费的往来,主要是共产国际代表和中共中央之间进行交接的,再由中央分配给地方党部、下级党部及相关组织。随着农村根据地与红军的壮大,苏区和军队可以通过税收、缴获、没收等手段获得充足的财政收入,这一来源所提供的经费逐渐占据中共财政来源的大部分。只有极少的例子显示,个别和苏区、军队存在直接关系的地方党部,可以偶尔从它们那里获得一定数量的经费。绝大多数的经费是由苏区、军队直接交给中央,例如毛泽东、贺龙、邓小平领导的红军部队都直接给中央提供过大量的资金支持。由此可见,中共中央掌握着绝大多数的党内财政经费,对除苏区、军队以外的党部有着绝对的财政支配优势。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书信往来中,常常可见地方党部向中央讨要甚至是催促经费的言论,各地方党部、下级党部必须依赖中央下拨经费才能生存和运作,财政是维护中央权威、向下传递集中权力的主要保障。在1931年中央权威危机的解决过程中,中央的财政优势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反对派失去了中央的经费补助后,生活立刻陷入极端困难的境地,甚至要到救济难民的地方喝粥度日,自然难以开展政治活动,也就不再能对中央权威造成什么影响。六届四中全会后,新任江苏省委书记王明在与反对派争夺上海地方党组织的过程中,便警告下级党部,若反对省委,就要停发生活费。当时多数党的工作者没有正式职业,很多人为生活所迫而与江苏的反对派脱离了关系。江苏省委的财政优势,即在于它是由中央委派,得到中央全力的财政支持,实质也就是中央财政权威的传递。中共六大以后中央能够不断强化集中制,尤其是加强对国统区下级党部的权力,不能忽视中央财政支配优势的潜在巨大影响。
2.高度集中化组织的重塑及其影响
六届四中全会以后,王明“左”倾教条主义错误开始在中央占据统治地位。不过,从民主集中制的内涵要求和发展趋势来看,中共中央必然要着手恢复组织的集中化秩序,最直接的方式还是对下级党部的直接改组。例如中央对河北党的组织系统全面改组,先是由中央派代表去省委“领导拥护国际路线四中全会与坚决反立三路线之斗争”,对“领导完全破产”的河北省委进行改组,由中央所派人员和“拥护国际路线反立三路线的同志”组成新的省委,再由中央委派的新省委对曾经反对六届四中全会的保(定)属特别区委员会、山西特别区委员会进行改组,以此实现“在国际与四中全会路线之下,巩固与统一中国共产党”。经过这一系列由上而下的改组,一度曾是反对派重镇的河北地区,再次统一于中央的集中领导下。通过六届四中全会后对存在分裂因素的党部进行改组,中央权威得到重塑,中共也重新步入组织集中化的发展轨道。在这之后,中央仍旧保持了对国统区党部比较强的改组力度。改组的标准,自然也有诸如领导人工作作风、党员群众意见等因素,但最重要的标准依旧聚焦地方党部能不能执行共产国际和中央的路线、是否存在所谓“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在此要求下,中央对河南、河北、陕西、满洲、四川等地的省委以及互济会、全总的党团进行了多次改组。其中大部分党部由于六届四中全会的原因已经历过一轮改组,此番再次被改组,是中央力图重新强化对地方党部的权力。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陕西省委,在未遭受到破坏的情况下,于一年半的时间里经历了三次改组。后两次是由中央代表直接推动,主要原因即在于陕西党“对于国际和中央的正确路线的执行是极不坚决的”,中央不能容忍“陕西省委过去对于中央一切重要决议与文件的那种忽视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必须“改造省委的组织”。与大力度改组相对应的则是六届四中全会后地方党部的负责人,多半由中央或上级党部委派,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执行国际路线,必须派得力同志才有保证”,以此保证地方党部对中央决策指示的服从。但在“左”倾教条主义的错误决策下,这不可避免地会给革命带来消极影响。
这一时期组织集中化发展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巡视制度的进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工作方式转变。1931年5月1日,中共中央通过《中央巡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党内法规。与1928年10月中央发布的《巡视条例》相比,这是一部直接将主体确立为“中共中央”的巡视工作条例,从定位上就凸显了这一时期加强中央集权的特点。从条例的具体内容来看,中央巡视员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国际和中央路线百分之百的执行”,这实际上也是中央巡视工作的首要目的。另一项任务是“严格地检查各地党部的领导成分与领导方式”,为保证其实现,条例赋予了中央巡视员“加强和改造各地党部”的职能。中央巡视员可以深入地方党部的下层去发现、提拔新的工农干部,意味着中央巡视员获得了地方党部整个系统的组织人事权。尤其要注意中央巡视员工作方法的新要求:“要免除走马看花,只凭审阅文件的工作方式,巡视员在各地须依工作的需要,住留较长的时间,尽量参加一切工作会议,在日常工作中,审查地方党部的工作方式。”此外,中央巡视员既要审查省委一级的领导机关,还要深入下层党部视察上级机关的领导情况和下级机关的执行情况。巡视工作方式的新要求,决定了此后中央巡视员对地方党部的视察不再是“短期行为”,需要长期驻扎地方,以保证中央决策权力对地方长时段的有效性。而中央巡视员既然要了解地方党部整个组织系统的运作,就势必要介入地方党部领导机关的全面工作。正如共产国际代表观察到的那样,中共中央派出很多巡视员到各地党部,他们不再是听取报告和参加会议,而是直接参加当地的实际工作,从而看到当地党组织的整个工作状况,这证明了“中央正在加强在各地的实际具体领导”。中央巡视员是中央的全权代表,拥有直接改组地方党部的巨大权力,既长期驻扎地方,又参与全面工作,实际上就形成了对地方党部工作的全面领导。此外,中央巡视员只对中央负责,地方党部如对巡视员的工作有意见,只能报告中央,而无权干预。1932年曾经发生过东江特委在“肃反”中扣留中央巡视员的情况,中央严厉批评此举是“绝不可容许的错误”,强调“中央派遣出去的巡视员或代表,各级党部在任何时期都没有扣留的权限”。六届四中全会后巡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对传递中央决策效力确实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中共中央将“巡视制度的建立与改造”视作这一时期组织工作的重要成绩,认为“巡视的结果对于国际路线的传达以及工作的检查与改造的确有很大的效果”。
经历了1930年底1931年初的权威危机和组织混乱后,中央对地方的权力得以恢复并进一步加强,党组织重新呈现集中制的高度强化。1932年中央在组织工作报告中,已经对主要的13个国统区地方党部的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存在问题的党部大多已经过中央的改组或整顿,这在过去的组织报告中是未曾达到过的状态。反之,中央此时对苏区党的情形的掌握情况相当有限,除了湘鄂西苏区略好以外,“其余都不甚清楚”,就连中央苏区党的建设概况,都因为没有材料而“很难详细知道”。这反映了中央在对苏区及军队党部的集中制建设上仍是相对滞后的。
这一时期中共在民主制上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各级党部的横向决策上。根据笔者掌握的材料,从六届四中全会后到1933年初的这段时期内,中共中央内部基本以集体领导的会议形式进行决策,未见有少数人专断的记录或回忆。在国统区省一级的地方党部内,除了合肥中心县委曾被中央巡视员检查出存在书记独断专行的情况外,在中央报告中未发现明显的地方党部书记专断现象。中央在强化集中领导的过程中也致力于“促成各地的集体领导”。但地方党部民主制的另一项重要内容——选举制,在这一时期很难得到保证。六届四中全会后,“各地负责同志甚至下级领导干部多半还是上级派去的”,以致有人质疑“中央要发展委派制度”。这一时期国统区党组织的发展处于极度困难的境地,中央大量委派地方党部负责人确有客观原因,如地方党部一再遭受破坏、地方缺乏干部而依赖中央等。中央向地方委派干部过多,势必侵蚀地方干部选举制的发展空间,体现了这一时期党的民主制的发展困境。更突出的问题则表现在上下级党部的纵向关系上。在高度强化的集中制组织体系里,中央对于地方党部无疑有着巨大的权力,这一权力若没有得到正确使用,产生的消极影响将同样是巨大的。在当时的环境下,身处上海租界内的中共中央对地方革命实际情况的掌握相对有限,这就更需要地方党部拥有对上级党部决策的建议权或批评权,以帮助中央及时了解情况、调整策略,以此形成正确的集中。1930年曾出现的民主集中制发展问题,并没有随着“立三路线”的清算而得到根本解决。地方党部向上级党部进行建议或批评的渠道仍没有得到保障,加上斗争所谓“右倾机会主义”的扩大化,压制了来自下级党部的不同声音。1932年初临时中央在“左”倾教条主义影响下又提出了“争取革命在一省或数省首先胜利”的决策,进而要求各地创造苏维埃区域。北方地区的河北省委、陕西省委、满洲省委等地方党部都向中央反映,认为“北方决不能提出创造北方苏维埃区域的问题,因为北方的革命运动落后于南方”,中央当时斥责其为“机会主义的消极怠工”,随后还给这样的意见扣上了机会主义者“北方落后论”的帽子。在1932年6月中央举行的北方各省代表联席会议(史称“北方会议”)上,满洲党部代表何成湘陈述了满洲地区的实际情况,被临时中央斥责为“满洲特殊论”“满洲落后论”,中央很快对满洲省委进行改组,撤销了省委书记罗登贤的职务,由中央派来的代表接任省委书记,随后强行推行“左”倾路线。在集中制强化的情况下,作为下级的地方党部又缺乏反映意见或批评政策的合理渠道,身处租界内的中共中央如果未能充分了解地方情况而出现决策失误,就失去了及时发现问题、纠正策略的可能,在强势权力的推动下,势将造成严重的消极后果。北方会议后,接受中央路线的河北省委在区域内接连布置武装暴动以夺取政权,遭到接二连三的惨重失败,河北省委、唐山市委、北平市委、山东省委均因此遭到严重破坏。在清算“立三路线”不久,党内再次出现“左”倾思想带来的巨大挫折,除了外在影响、决策失误等因素外,也应该注意这一时期组织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从1927年至1933年的土地革命战争前期阶段,是中共民主集中制发展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在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的互动影响下,呈现形态转变的巨大趋势,对日后中共的民主集中制发展有着深远影响。1927年大革命濒临失败之际,鉴于先前组织运作中的问题,中共中央一度将民主集中制里的“民主”与“集中”要素置于对等地位,着力推动集中制与民主制的并行发展。但在中央权威暂时弱化的情况下,这一举措很快遭遇极端民主化的挑战,中央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阐述转而倾向于“集中制”的主体地位,在中共六大上形成了初步的制度框架。六大以后,面对各地接踵而来的极端民主化危机和组织问题,新的中共中央依靠理论权威、组织权威和资源优势,通过改组、巡视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党部的集中权力,逐渐形成以集中制为重心的民主集中制理论架构和实践形态。高度强化集中制在客观上影响了民主制的发展空间,使其在1930年“左”倾冒险主义在中央占统治地位时期被缩小到不正常的状态。正常的党内监督和党内批评被严重压制,党的民主集中制所应有的检查纠错机能因此衰弱,“左”倾决策的失误给党的革命事业带来了巨大损失,刚刚树立的中央权威再次衰弱。六届四中全会后的中共中央在共产国际的支持下迅速解决党的组织分裂危机,采取措施重新强化对下级党部的集中权力,尤其是大量派出中央代表,通过巡视直接参与当地工作,增强了中央决策传递的效力,由此重塑高度强化的集中制组织。在此过程中,中央尚能保证集体领导的民主制决策,下级党部的民主制则明显遭遇了集中权力带来的较大冲击。先前已经存在的缺乏民主纠错机能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左”倾教条主义决策的强行传递再次给中共带来了发展上的巨大挫折。
中共中央始终重视组织民主化的发展,但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严酷的斗争环境下,民主制的发展空间只能服从于以集中制为重心的最高原则,构成了这一时期民主集中制的实际形态。随着1933年中共中央机关由上海迁往中央苏区,党的民主集中制发展也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中英文摘要、关键词、注释从略,请参看原文)
转自中共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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